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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鎖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中請設立合夥企業,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登記中請書、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合夥協議等法律規定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的委託書。 [1] 
中文名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類    型
登記機關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參考資料
  • 1.    胡志民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