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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

鎖定
工商所得税是指國家對從事工商營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經營利潤所得等徵收的一種税。建國初期,工商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原為工商業税的一部分。1958年將工商業税中的營業税和臨時商業税併入工商統一税後,其中有關所得税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並獨立成為一個單獨税種,即工商所得税。根據國家政治經濟發展需要,它的徵税辦法曾經歷了幾次大的調整。 [1] 
中文名
工商所得税
定    義
國家對從事工商營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經營利潤所得等徵收的一種税
社會主義改造以前,工商所得税的納税人主要為私營工商企業,其次為集體企業和個體經濟。對私改造完成後,公私合營企業將繳納所得税改為上交利潤,這樣,它的納税人主要就為集體企業和少量個體工商業户,其徵税辦法主要是維持原21級全額累進税率,在此基礎上,對税收負擔作某些較大調整。1963年4月,國家為了進一步貫徹合理負擔政策,頒發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税負擔和改進徵税辦法的試行規定》,主要內容有: 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税率;合作商店實行9級超額累進税率;個體經濟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税率;供銷合作社仍實行39%的比例税率。另外,對部分收入較高的個體經營者和合作商店,還規定有加成徵收辦法。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