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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院

鎖定
巡院在後期隸屬於御史台,監察地方,經濟財政成為巡院監察的重點。此外,巡院在監察方鎮、州刺史、縣令等職責上,直接隸屬於中書門下。 [2] 
中文名
巡院
主管單位
御史台
職    責
監察經濟財政、方鎮、州刺史、縣令
所處時期
唐代
大曆時,劉晏為鹽鐵使,在江淮以北的轉運路線上設揚州、陳許、汴州等13個巡院,主要負責保證轉運路線暢通,並配合新行的鹽法緝查私鹽。
貞元八年(公元792年)以後,度支、鹽鐵轉運使、甚至户部均分置巡院,使巡院數額增加,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形成了留後、巡院、分巡院三級制。從史籍和墓誌看,巡院名稱可考者有65個。知院官(揚子、河陰、江陵、東都、京師、嶺南等稱留後)為巡院的長官,多由御史、檢校尚書省郎官充任,掌院內財務出納,錢貨收支,“稽勾緡錢,掌司財幣”。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
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户賬及墾田賬的制定。“如有隱漏,仍委御史台及所在巡院察訪聞奏”。
大和七年(公元833年)詔敕規定:“諸道方鎮刺史等,有聚斂貨財,潛行饋遺者,委御史台糾察以聞,仍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同為訪察。”其他監察諸道兩税外擅加徵税等也是如此。這時巡院隸屬於御史台,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御史中丞高元裕強調“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並屬台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説明了巡院這種隸屬關係。 [1] 
參考資料
  • 1.    吳俊深編著,現代審計大辭典 古今中外,崇文書局,2013.01,第462頁
  • 2.    李金華主編. 中國審計史 第1卷[M]. 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2004.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