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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法官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巡迴法官制度
- 出 處
- 《法學大辭典》
- 定 義
- 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到一定地點開庭審判的制度
巡回法庭①人民法院派出的一種審判組織。1982年的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審議案件,根據需要與可能,可以派出法庭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在此意義上,巡回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以及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派出審判人員臨時就特定案件組成的法庭。1991年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取消了這一規定。②一些國家派到一定地點開庭審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官。如在法國,每省設立一個專門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臨時法院。在英國,英格蘭、威爾士等地設立七個巡迴區,高等法院派法官按時去各區審理重大刑、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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