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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檢司

鎖定
巡檢司始於五代,盛於兩宋,金及西夏也有類似設置。元因宋金遺制,所設巡檢司主要為州縣所屬捕盜官,另有京師、沿海、蠻夷地區的較特殊形態。在元代官署中,巡檢司是品秩最低的一種。但因澎湖巡檢司之設,以聞名通途,頗為世人所矚目,而且在宋元明清巡檢司系列中社區捕盜官屬性最為典型。
巡檢司在元朝,明朝與清代為縣級衙門底下的基層組織(類似公安派出所)。該組織於元朝時,通常為管轄人煙稀少地方的非常設組織,除了無行政裁量權之外,也沒有常設主官管,其功能性以軍事為主。明朝依其例沿用,不過佐以行政權力。 晚清,中國人口大增,相對的縣衙數量並無增多,於是次縣級的巡檢司在數量上與功能上日漸增多,也多有通判等官職設置。
中文名
巡檢司
外文名
Patrol Division
職    能
捕盜,維護地方治安。
起始年代
五代

目錄

  1. 1 歷史沿革
  2. 設置
  3. 裁撤
  1. 2 職能
  2. 立意
  3. 考核
  1. 置因
  2. 作用

巡檢司歷史沿革

巡檢司設置

明朝設置巡檢司始於何時?據萬曆大明會典》記載,是在洪武二十六年,而《明史·職官志》依據《明太祖實錄》確定為洪武二年。實際上,明統治者始置巡檢司的時間遠早於此,不少屬於明朝的巡檢司建立時間都在洪武二年、甚至洪武元年之前。所見所聞的最早設置時間是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如湖廣常德府桃源縣白馬渡巡檢司、武昌府江夏縣黃州鎮巡檢司、武昌縣赤土磯鎮巡檢司、金子磯鎮巡檢司、白湖鎮巡檢司等,“俱本朝甲辰年開設”。此後的至正乙巳年和至正丁未年,在朱元璋統治區內都設置了數目不等的巡檢司,如嶽州府華容縣明山古樓巡檢司、黃家穴巡檢司,武昌府屬江夏縣金口鎮巡檢司、鮎魚口巡檢司,黃州府黃梅縣清江鎮巡檢司、新開鎮巡檢司,廣濟縣馬口鎮巡檢司,江西九江府彭澤縣馬當鎮巡檢司等。明代地方誌中所記載的“本朝甲辰年”、“元至正乙巳國朝巡檢”等説法,應該是在朝代更替期間,對明王朝尚未正式建立、洪武年號亦未出台之時記載朱元璋政權政事的一種特殊紀年方式。這些早期的巡檢司大多分佈在長江中游地區,而該地區正是最早納入朱元璋統治範圍的區域。元至正二十四年,也正是朱元璋擊敗陳友諒佔領湖廣一帶的時間。朱元璋佔領湖廣地區的當年就開始在該地區大量設置巡檢司,表明他對巡檢司制度的高度重視,更説明有明一代巡檢司的普遍設置及其制度化絕不是偶然的。
洪武元年以後,全國各地普遍、大量設置巡檢司。洪武六年正月,一次設置江南上元等縣寒橋等37處巡檢司。洪武十四年四月復置直隸太平及廣西桂林府州縣巡檢司30餘處。檢閲地方誌中的巡檢司記載,許多州縣的巡檢司都設置於洪武年間,如江西九江府七處巡檢司中有六處建於洪武年間,其中五處建於洪武元年。湖廣常德、嶽州等府的巡檢司亦大多置於洪武年間。

巡檢司裁撤

洪武十三年十月,吏部裁汰天下巡檢司,“凡非要地者悉罷之”,這一次就裁撤了354司(《明太祖實錄》卷78、卷137、卷134)。由此可以看出,根據地方社會、經濟、治安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數量、分佈,乃明代巡檢司制度的一大特點。成化年間,鄂西北乃至整個秦巴山區增設了一批巡檢司,又如嘉靖二十六年六月,聽從地方撫按的建議,四川添設洪雅縣竹箐山、酆縣沙子關奉節縣金子山、萬縣銅羅關、通江縣羊圈山等5處巡檢司的同時,裁革納溪縣河口、建昌大渡河、白水、打衝河4個巡檢司(《明世宗實錄》卷324)。同一府及同一州縣之內的巡檢司裁撤、移置,甚至裁而復設等各種情況,都很常見。
根據《大明會典》及各地方誌的記載,明代大多數州縣不僅設有巡檢司,而且在許多州縣內還設有多處巡檢司。更為重要的是,明代巡檢司已經制度化、規範化。巡檢司一般設於關津要道要地,歸當地州縣管轄,巡檢統領相應數量的弓兵,負責稽查往來行人,打擊走私,緝捕盜賊。洪武十三年八月定天下巡檢為雜職。洪武十七年十月,改巡檢司巡檢品級為從九品。巡檢司統一設置及其制度化、規範化,加之置撤相對靈活,是其深受統治者重視以及此後能夠逐步承擔地方行政事務的基本前提。  關於巡檢司的性質,即巡檢司是屬於軍事系統還是行政系統,歷來就有不同説法。綜合各種記載看,巡檢司具有武裝性質,應屬於軍事系統。《明太祖實錄》諸多記載表明,巡檢司的設置、裁撤、考核皆由兵部掌管。萬曆《大明會典》有關巡檢司的內容載在第138至139卷《關津》項下,按六部劃分在兵部二十一至二十二。在不少地方誌中也將巡檢司列入“兵防”、“軍政”。但是明代的巡檢司並無正規的軍隊,巡檢所統領的不過是從當地農民中僉點的弓兵,而且巡檢司亦無獨立的系統,屬地方州縣領導,故亦有將其歸入地方行政的。正如萬曆《鄖陽府志》所説:“至於巡司,雖系兵防,然府縣所屬,故並不入紀事,固各有統類也。”因此,明代巡檢司具有軍事武裝性質,卻屬於地方行政轄屬。弓兵乃地方性武裝力量,巡檢司則是地方性軍事機構。 弘治之後,各地巡檢司大量裁革。

巡檢司職能

明代巡檢司的職能,可以從建立巡檢司制度的立意、巡檢司官吏考核的標準和巡檢司設置的具體原因等方面加以考察。既看其主觀動機,也注重其制度、措施的推行與實效。

巡檢司立意

明統治者為何設立巡檢司?文獻中有較為明確的記載,且基本一致。朱元璋曾敕諭天下巡檢説:“朕設巡檢於關津,扼要道,察奸偽,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明太祖實錄》卷130)萬曆《大明會典》載:“關津,巡檢司提督盤詰之事,國初設制甚嚴。”不難看出,關津、要衝之處,是設置巡檢司的主要地點;盤查過往行人是巡檢司的主要任務;稽查無路引外出之人,緝拿奸細、截獲脱逃軍人及囚犯,打擊走私,維護正常的商旅往來等是設置巡檢司的主要目的。

巡檢司考核

對於巡檢的考核,原本只看任內有無過失。洪武二十五年,更定巡檢考課標準,一改過去“止拘過名,不考功跡”的做法,確定“巡檢之職當以捕獲逃軍、逃囚、盜賊等項多者為稱職”的基本原則,分捕獲200名、100名、30名等層次,參考有無過失加以升降獎懲。此外,“若有強賊及逃軍聚眾劫略,能擒獲以除民害者”及“擒偽造寶鈔及偽印者,具奏升陟”(《明太祖實錄》卷223)。相對而言,新的考核標準更為全面、具體,不僅核過,更重考功,而且區分各種情況、多種層次分別獎懲、升降。
值得關注的是,從考核標準中出現的一些條件,如擒獲“強賊及逃軍聚眾劫略”者、擒獲“偽造寶鈔及偽印者”等,有助於我們全面認識巡檢司的職能。因為擒獲聚眾劫略的強賊及逃軍,顯然已不能僅僅侷限於關津、要道。洪熙元年九月又有“各處巡檢司官吏兵牌職專巡捕,今後敢有縱容境內軍民人等之家隱藏逃軍不行擒拿,許親臨上司並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嚴加稽考懲治。一歲之間,若被人盤獲十名之上者,拿問如律”(《明宣宗實錄》卷9)的規定,則更進一步説明了巡檢司的職責並不限於把守關津要道、盤查過往行人等,而是可以直接參與地方社會控制的。有明一代,曾有不少巡檢在平定地方動盪的戰事中立功,有的戰死受到旌表。不過,巡檢不能參與地方錢糧、司法等其他事務。巡檢雖然可以緝捕盜賊、捉拿犯人,卻不允許插手詞訟。因為“巡檢之設,原非為地方受詞處事者”(錢春《湖湘詳略》卷1)。

巡檢司置因

設置巡檢司的具體情況、原因多種多樣,地點亦各不相同,從中可見巡檢司職能的落實或實現。略舉《明實錄》所載有代表性事例如下:洪武二年九月,廣西行省以靖江、平樂、南寧等府,象、賓、鬱林等州漢瑤壯各民族錯居,奏請“其關隘衝要之處,宜設巡檢司以警奸盜。從之”。洪武六年初,浙江“温州府民周黨三等相結為盜,據瑞安萬里林,守將領兵掩捕,盡獲之,遂即其地置淡洋巡檢司”(《明太祖實錄》卷45,卷78)。宣德三年五月,以“山深路僻,盜賊出沒,去縣遙遠,卒難制馭”,設江西高安縣陰崗巡檢司。宣德四年正月,以“路通川陝,而山嶺深險,林木茂密,盜賊所聚,往來未便”,設山西汾州黃蘆嶺巡檢司、澤州沁水縣東烏嶺巡檢司,“領兵巡邏,庶幾盜息民安”。宣德六年七月,設漢陽府漢川縣劉家隔巡檢司。“劉家隔去漢川縣遠,而與雲、孝、應城三縣相連,土著之民止有九户,而各處客船往來貿易駐泊者常三五千艘,亦有結屋安居不去者,慮有逋逃軍民雜於其間,或至相聚為盜。”(《明宣宗實錄》卷43、卷50、卷81)成化初年,設河南內鄉縣全斗山巡檢司、陝西洛南縣三要巡檢司,“以其地產銀砂,軍民盜採構患故也”。(《明憲宗實錄》卷15、卷85)
不難看到,巡檢司之設置並不侷限於關津要道。關津之外,還有私開礦業處所、商賈輻輳之地、民族交錯地方、州縣交邊區域、距治所遙遠之地、流民往來集聚之處等。巡檢司不僅設於城鎮,亦設於鄉村;不僅設於繁華之地,亦設於荒僻之處,甚或山林深阻、或地僻人稀、或湖水廣闊、或山荒湖漫。地面是否“緊要”,是設置巡檢司的主要標準。當然,“緊要”的內涵並非單一的。但無論如何,皆以治安問題為核心。這些不僅進一步證實了前述巡檢司官吏考核條件、標準中所見的職能,而且進一步拓寬了認識巡檢司職能的視野。具體而言,除了關津、要道等點和線之外,巡檢司控制的範圍也有相應的面,特別是所在地方的盜賊緝捕、治安巡防、震懾甚至鎮壓寇亂等,也是巡檢司的重要任務。

巡檢司作用

明代的巡檢司儘管品秩不高,在地方事務中卻佔有重要地位,是明太祖朱元璋加強基層社會控制的制度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起着無可替代的作用。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幾點:
其一,與明代裏甲制度、里老人制度並行
明代裏甲制度、里老人制度在基層社會控制方面的作用眾所周知,但是,對於外出特別是在路途中、處於流動狀態的人口的控制,卻力不從心。那麼,巡檢司制度正好解決了對流動人口進行全面有效防控的問題。至於地僻人稀未設裏甲的地方,巡檢司的作用就更為重要了。關於巡檢司的作用,洪熙元年四川順慶府蓬州老人度智明之言可供參考,他説:“本州人民稀少,東接營山、渠縣,南抵廣安州。洪武間本州設巡檢司,後革罷。累被強賊劫掠,居民星散,不能御盜,乞仍設巡檢司,除授巡檢,於附近州縣僉弓兵緝捕,庶得盜息民安。”(《明宣宗實錄》卷10)
其二,與衞所制度相關聯,是衞所制的補充
軍事力量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可是,正規軍隊的數量畢竟有限,衞所不可能遍佈廣大鄉村。巡檢司制度彌補了衞所制度之不及,成為國家發揮暴力作用的重要補充,更何況巡檢司置撤靈活,巡檢司弓兵又無需國家財政供養。
此外,與全國絕大多數流官巡檢不同的是,明朝在廣西、雲南、貴州等行省設置了大量土巡檢司,因差別較大,茲不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