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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際商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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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際商業委員會,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負責制訂有關交通工具(不包括航空)的聯邦規則,是國會在1887年2月4日創立的。
中文名
州際商業委員會
成立時間
1887年2月4日
性    質
政府獨立機構
它原來的權力是極其有限的,但運輸事業的發展要求擴大和加強該委員會的權力,為此,國會通過了一系列修正案。第1個重要的修正案是1906年的赫伯恩法案,它規定州際商業委員會的各項命令必須得到貫徹執行,並將其管轄範圍擴大到了快車公司、管道公司(不包括自來力和煤氣公司)以及卧車公司。為了適應公共汽車和卡車在州際商業中的日益重要地位,1953年的汽車法(現在是州際商業法的第二部分)授權州際商業委員會管理汽車在各州之間運送客貨的活動。1940年的運輸法(現在是州際商業法的第三部分)把州際商業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擴大到了從事州際商業活動的水運公司。1940年運輸法還對州際商業法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作了許多修改,從而確定了現在的國家運輸政策。州際商業委員會還受到了其他許多法令的影響,其中包括20世紀通過的有關鐵路安全的若干法令,但有關鐵路安全的這一職責於1967年4月1日轉交給了運輸部負責。委員會成員由總統任命,任期7年。根據1969年總統的第一號改組計劃,委員會主席由總統從委員會成員中挑選任命。主要出版物有:《州際商業委員會決議》、《州際商業法註解》、《州際商業委員會年度報告》、《美國運輸統計》、《會計規則》、《鐵路安全處報告》和《機車檢查干事報告》等。 [1]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2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