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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虎

鎖定
崔茂虎,男,漢族,1965年12月生,雲南宣威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 [2-3]  [9-10] 
2023年12月,檢察機關依法對崔茂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5] 
中文名
崔茂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雲南宣威
出生日期
1965年12月
畢業院校
雲南大學

崔茂虎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 雲南大學政治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7.07-1989.12 雲南省曲靖地區財貿學校教師、教研室副主任
1989.12-1992.03 雲南省曲靖地區宣威縣得祿鄉副鄉長
1992.03-1994.08 雲南省曲靖地委組織部副主任科員
1994.08-1995.07 雲南省委組織部研究室副主任科員
1995.07-1997.07 雲南省委組織部研究室主任科員
1997.07-2001.01 雲南省委組織部研究室助理調研員
2001.01-2002.06 雲南省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
2002.06-2003.12 雲南省委組織部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3.12-2007.12 雲南省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
2007.12-2014.05 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4.05-2014.07 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
2014.07-2017.05 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7.05-2021.05 雲南省麗江市委書記
2021.05-2021.06 雲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麗江市委書記
2021.06-2021.11 雲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21.11-2022.01 雲南省委常委、秘書長,副省長
2022.01-2022.06 雲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22.06,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2023.03免去) [5] 
2022.09,中華宗教文化交流協會第三屆會長 [4]  [9] 

崔茂虎擔任職務

中共十九大、二十大代表 [6]  [8]  ,中共雲南省第十屆、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1]  [7] 

崔茂虎人物事件

崔茂虎違紀被查

2023年3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局長崔茂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0-11] 

崔茂虎免去職務

2023年3月18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崔茂虎的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職務。 [12] 

崔茂虎依法雙開

2023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局長崔茂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崔茂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缺失,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違規佔用耕地搞政績工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沉迷奢靡享樂,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等活動安排;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務影響協調承攬業務獲利,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毫無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幹部任用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崔茂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崔茂虎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3] 

崔茂虎依法逮捕

2023年9月4日,據新華社消息,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局長崔茂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崔茂虎作出逮捕決定。 [14] 

崔茂虎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局長崔茂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茂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崔茂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崔茂虎利用擔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雲南省麗江市委書記、雲南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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