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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臣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崔臣,男,漢族,1952年5月出生,1969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 [1] 
2019年9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公開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 
中文名
崔臣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2年5月
畢業院校
包頭鋼鐵學院
入黨時間
1984年6月

崔臣人物履歷

1969.12——1970.07,烏海市海勃灣青年農場下鄉知青;
1970.07——1972.02,烏海市千里山鋼鐵廠工人;
1972.02——1975.10,包頭鋼鐵學院軋鋼專業學習;
1975.10——1980.03,內蒙古冶金研究院技術員;
1980.03——1998.06,內蒙古冶金廳、機械廳工作(歷任工程師、副處長、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8.06——1999.08,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辦公廳主任;
1998.08——1999.10,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辦公廳主任、董事會秘書處處長;
1999.10——2002.04,內蒙古稀土(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
2002.04——2004.12,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內蒙古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2004.12——2007.05,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
2007.05——2010.05,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0.05——2012.05,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
2012.05,退休。 [1] 

崔臣人物事件

崔臣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崔臣(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崔臣開除黨籍

2018年10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崔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崔臣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工作調動後仍從原單位領取高額薪酬;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受、生活奢靡;崔臣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崔臣黨性原則喪失,權力觀異化,把國有企業經營活動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搞在位施恩、退休回報的“期權腐敗”,退休後索取、收受賄賂,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崔臣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崔臣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崔臣(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崔臣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崔臣提起公訴

2019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崔臣(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臣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臣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崔臣一審宣判

2019年9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涉案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臣在其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無視黨紀國法,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22.5489萬元、美元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崔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有5727.0995854萬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崔臣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