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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璵
鎖定
崔璵(?—?),字朗士,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人,唐朝大臣。
- 本 名
- 崔璵
- 字
- 字朗士
- 所處時代
- 唐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
- 主要成就
- 累官至河中節度使
- 家 世
- 博陵崔氏第二房
崔璵人物生平
崔璵,字朗士,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人。唐穆宗長慶初(821年),進士擢第,又制策登科。唐文宗開成末(836年),累遷官至禮部員外郎。唐武宗會昌初年(841年),以考功郎中知制誥,拜中書舍人。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遷禮部侍郎。六年(852年),參加選士,時謂“得才”。七年(853年),權知户部侍郎,進封博陵子,食邑五百户,不久轉兵部侍郎。累官至河中節度使。兒子崔澹官至吏部侍郎。崔澹之子崔遠,唐昭宗時期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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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璵親屬成員
崔璵出身博陵崔氏第二房。第二房崔氏為唐代博陵崔氏定著四房之一,始祖為前燕秘書監崔懿第二子崔琨。博陵崔氏,作為中原門閥士族“五姓七望”之一,兩漢以來家世非常顯赫,引起唐朝統治者的擔憂。為抑制中原門閥士族的影響力,唐朝顯慶四年(659年),唐高宗李治下禁婚詔,禁止包括崔懿八子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之間互相通婚。然而禁婚詔的執行也是大打折扣的,不但沒有起到削弱“七姓十家”的作用,反而無形中抬高了他們的身份。晚唐以來,博陵崔氏第二房家族成員更是紆組拖紳、歷踐台閣藩嶽者二十餘人,歷數唐代大中以來的名門望族,博陵崔氏第二房被推為“甲等”,為當時天下“士族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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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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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唐書·卷一百七十七·列傳第一百二十七·崔珙(兄琯,弟瑨、璵、球,璵子澹,澹子遠)》:(崔)璵,字朗士,長慶初進士擢第,又制策登科。開成末,累遷至禮部員外郎。會昌初,以考功郎中知制誥,拜中書舍人。大中五年,遷禮部侍郎。六年,選士,時謂得才。七年,權知户部侍郎,進封博陵子,食邑五百户,轉兵部侍郎。子澹。澹,大中十三年,登進士第,累遷禮部員外郎,位終吏部侍郎。澹子遠。
- 2. 《舊唐書·卷一百七十七·列傳第一百二十七·崔珙(兄琯,弟瑨、璵、球,璵子澹,澹子遠)》:遠,龍紀元年,登進士第。大順初,以員外郎知制誥,召充翰林學士,正拜中書舍人。乾寧三年,轉户部侍郎、博陵縣男、食邑三百户,轉兵部侍郎承旨。尋以本官同平章事,遷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天祐初,從昭宗東遷洛陽。罷相,守右僕射。二年,為柳璨希、朱全忠旨,累貶白州長史。行至滑州,被害於白馬驛。遠文才清麗,風神峻整,人皆慕其為人,當時目為"釘座梨",言席上之珍也。
- 3.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博陵崔氏。第二房崔氏:琨字景龍,饒陽令,行本郡太守。二子:經、鬱。經生辯,字神通,後魏武邑太守、饒陽侯,諡曰恭。二子:逸、楷。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21-03-25]
- 4.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崔氏定著十房:一曰鄭州,二曰鄢陵,三曰南祖,四曰清河大房,五曰清河小房,六曰清河青州房,七曰博陵安平房,八曰博陵大房,九曰博陵第二房,十曰博陵第三房。宰相二十三人。鄭州崔氏有元綜;鄢陵有知温;南祖有昭緯、慎由、胤、詧、神基;清河大房有龜從,小房有彥昭、羣、鄲;青州房有圓;安平房有仁師、湜;博陵大房有玄暐、損、鉉、元式,第二房有珙、遠、祐甫、植,第三房有日用。
- 5.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士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6.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温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按:此處言四十四人,然相加僅三十七人,實漏述了崔宗伯二子與盧溥諸子。)
- 7.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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