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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源發
鎖定
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17年10月18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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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崔源發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6年12月19日
- 出生地
- 江西省上栗縣
- 性 別
- 男
- 户籍地
- 贛州市興國縣
崔源發人物履歷
曾任江西稀有金屬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崔源發人物事件
崔源發違紀被查
崔源發雙開處分
經查,崔源發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崔源發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崔源發開除黨籍處分;由省國資委給予崔源發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上交財政;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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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源發依法逮捕
據高檢網消息,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決定,對由鷹潭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崔源發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4]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6年8月9日被鷹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於2016年8月25日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鷹潭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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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源發一審宣判
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以鷹檢公訴刑訴〔20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源發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6月12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0月18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崔源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二、被告人崔源發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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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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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崔源發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12-20[引用日期2018-12-07]
- 2. 江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崔源發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 .人民網.2016-05-20[引用日期2016-05-20]
- 3. 江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崔源發嚴重違紀被"雙開" .人民網.2016年08月05日[引用日期2016-08-04]
- 4. 江西稀有金屬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崔源發被逮捕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