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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植
鎖定
- 字
- 字公修
- 所處時代
- 唐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京兆長安(今陝西西安)
- 出生日期
- 772年
- 逝世日期
- 829年2月
- 主要成就
- 官至宰相
- 本 名
- 崔植
- 祖 籍
- 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縣)
- 家 世
- 博陵崔氏第二房
崔植人物生平
大和三年(829年),去世,時年五十八,贈尚書左僕射。
崔植親屬成員
崔植出身博陵崔氏第二房。第二房崔氏為唐代博陵崔氏定著四房之一,始祖為前燕秘書監崔懿第二子崔琨。博陵崔氏,作為中原門閥士族“五姓七望”之一,兩漢以來家世非常顯赫,引起唐朝統治者的擔憂。為抑制中原門閥士族的影響力,唐朝顯慶四年(659年),唐高宗李治下禁婚詔,禁止包括崔懿八子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之間互相通婚。然而禁婚詔的執行也是大打折扣的,不但沒有起到削弱“七姓十家”的作用,反而無形中抬高了他們的身份。晚唐以來,博陵崔氏第二房家族成員更是紆組拖紳、歷踐台閣藩嶽者二十餘人,歷數唐代大中以來的名門望族,博陵崔氏第二房被推為“甲等”,為當時天下“士族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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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祖:崔楷,字季則,北魏後將軍、殷州刺史
六世祖:崔説,北周安平壯公。
五世祖:崔弘峻,隋朝趙王府長史。
高祖:崔儼,唐朝雒縣令。
曾祖:崔晊,徐州司馬。
祖父:崔滂,巴州刺史。
父親:崔嬰甫,廬江縣令,贈吏部侍郎。
嗣父:崔祐甫,唐德宗時期宰相。
崔植史書記載
《舊唐書·崔植傳》
崔植,字公修,祐甫弟廬江令嬰甫子。植既為相,上言出繼伯父胤,推恩不及於父,詔贈嬰甫吏部侍郎。植潛心經史,尤精《易象》。累歷清要,為給事中,時稱舉職。時皇甫鎛以宰相判度支,請減內外官俸祿,植封還敕書,極諫而止。鎛復奏諸州府鹽院兩税、榷酒、鹽利、匹段等加估定數,及近年天下所納鹽酒利抬估者一切徵收,詔皆可之。植抗疏論奏,令宰臣召植宣旨嘉諭之,物議罪鎛而美植。尋除御史中丞,入閣彈事,頗振綱紀。
長慶初,拜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穆宗嘗謂侍臣曰:“國家貞觀中,文皇帝(李世民)躬行帝道,治致昇平。及神龍、景龍之間,繼有內難;玄宗平定,興復不易,而聲明最盛,歷年長久,何道而然?”植對曰:“前代創業之君,多起自人間,知百姓疾苦。初承丕業,皆能厲精思理。太宗文皇帝特稟上聖之資,同符堯舜之道。是以貞觀一朝,四海寧晏,有房玄齡、杜如晦、魏徵、王珪之屬為輔佐股肱。君明臣忠,事無不理。聖賢相遇,固宜如此。玄宗守文繼體,嘗經天后朝艱危。開元初,得姚崇、宋璟,委之為政。此二人者,天生俊傑。動必推公,夙夜孜孜,致君於道。璟嘗手寫《尚書·無逸》一篇,為圖以獻。玄宗置之內殿,出入觀省,鹹記在心,每嘆古人至言,後代莫及,故任賢戒欲,心歸衝漠。開元之末,因《無逸圖》朽壞,始以山水圖代之。自後既無座右箴規,又信奸臣用事,天寶之世,稍倦於勤,王道於斯缺矣。建中初,德宗皇帝嘗問先臣祐甫開元、天寶治亂之殊,先臣具陳本末。臣在童丱,即聞其説,信知古人以韋、弦作戒,其益弘多。陛下既虛心理道,亦望以《無逸》為元龜,則天下幸甚。”穆宗善其對。
他日,復謂宰臣曰:“前史稱漢文帝惜十家之產而罷露台。又云身衣弋綈,履革舄,集上書囊以為殿帷,何太儉也!信有此乎?”植對曰:“良史所記,必非妄言。漢興,承亡秦殘酷之後,項氏戰爭之餘,海內凋弊,生人力竭。漢文仁明之主,起自代邸,知稼穡之艱難,是以即位之後,躬行儉約。繼以景帝,猶遵此風。由是海內黔首,鹹樂其生,家給户足。迨至武帝,公私殷富,用能出師征伐,威行四方,錢至貫朽,谷至紅腐。上務侈靡,資用復竭,末年税及舟車六畜,人不聊生,户口減半,乃下哀痛之詔,封丞相為富民侯。皆漢史明徵,用為事實。且耕蠶之勸,出自人力,用既無度,何由以至富強!據武帝嗣位之初,物力阜殷,前代無比,固當因文帝儉約之致也。”上曰:“卿言甚善,患行之為難耳。”
唐憲宗皇帝削平羣盜,河朔三鎮復入提封。長慶初,幽州節度使劉總表以幽、薊七州上獻,請朝廷命帥。總仍懼部將構亂,乃籍其豪鋭者先送京師。時朱克融在籍中。崔植與同列杜元潁素不知兵,且無遠慮。克融等在京羈旅窮餓,日詣中書省乞官,殊不介意。及張弘靖赴鎮,令克融等從還。不數月,克融囚弘靖,害賓佐,結王廷湊,國家復失河朔,職植兄弟之由。乃罷知政事,守刑部尚書,出為華州刺史。大和三年正月卒,年五十八。植雖器量謹厚,而無開物成務之才,及喪師異方,天下尤其失策。
《新唐書·崔植傳》
崔植,字公修,佑甫弟廬江令嬰甫子也。佑甫病,謂妻曰:“吾歿,當以廬江次子主吾祀。”及卒,護喪者以聞,帝惻然,召植,使即喪次終服。補弘文生。博通經史,於《易》尤邃。與鄭覃同時為補闕,皆賢宰相後,每朝廷有得失,兩人者更疏論執,譽望蔚然。
元和中,為給事中。時皇甫鎛判度支,建言減百官奉稟,植封還詔書。鎛又請天下所納鹽酒利增估者,以新準舊,一切追償。植奏言:“用兵久,百姓凋罄,往雖估逾其實,今不可復收。”於是議者鹹罪鎛,鎛懼而止。
長慶初,拜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穆宗問:“貞觀、開元中治道最盛,何致而然?”植曰:“太宗資上聖,興民間,知百姓疾苦,故厲精思治,又以房玄齡、杜如晦、魏徵、王珪為之佐,君明臣忠,聖賢相維,治致昇平,固其宜也。玄宗在天后時,身踐憂患,既即位,得姚崇、宋璟,此二人蚤夜孜孜,納君於道。珪嘗手寫《尚書》《無逸》,為圖以獻,勸帝出入觀省以自戒。其後朽暗,乃代以山水圖,稍怠於勤,左右不復箴規,奸臣日用事,以至於敗。昔德宗嘗問先臣佑甫開元、天寶事,先臣具道治亂所以然,臣在童鸘,記其説。今願陛下以《無逸》為元龜,則天下幸甚。”他日又問:“司馬遷言漢文帝惜十家產而罷露台,身衣弋綈,履革舄,集上書囊為殿帷,信乎?何太儉邪?”植曰:“良史非兒言。漢承秦侈縱之餘,海內凋窶,文帝從代來,知稼穡艱難,是以躬履儉約,為天下守財。景帝遵而不改,故家給户足。至武帝時,錢朽貫,谷紅腐,乃能出師征伐,威動四方;然侈靡不節,末年户口減半,税及舟車,人不聊,乃下哀痛詔,封丞相為富人侯。然則帝王不可以不示儉而天下足。”帝曰:“卿言善,患行之為難耳!”時朝廷悉收河朔三鎮,而劉總又以幽、薊七州獻諸朝,且懼部將構亂,乃先籍豪鋭不檢者送京師,而朱克融在籍中。植與杜元穎不知兵,謂蕃鎮且平,不復料天下安危事,而克融等羈旅塞躓,願得官自效,日訴於前,皆抑不與。及遣張弘靖赴鎮,縱克融等北還,不數月,克融亂,復失河朔矣。天下尤之,植內慚。罷為刑部尚書,旋授嶽鄂觀察使。未幾,遷嶺南節度使,還拜户部尚書。終華州刺史,贈尚書左僕射。
崔植個人作品
《請詳定御史班位奏》:當台新除三院御史,授上日職事先後,去元和十二年御史台奏請應除御史職事,但據上日為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準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個月,不在此限,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內先後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為懲創,恐乖舊例,殊未合宜。伏緣台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繫到日,則院長本職,翻然在下,制?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伏請自今以後,三院御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為定,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台司別具名聞奏。須議懲責,豈止顛倒職事而已。
《對穆宗疏》:前代創業之君,多起自人間,知百姓疾苦,初承丕業,皆能勵精思理。太宗文皇帝特稟上聖之恣,同符堯舜之道,是以貞觀一朝,四海寧晏,有房元齡、杜如晦、魏徵、王圭之屬為輔佐股肱,君明臣忠,事無不理,聖賢相遇,固宜如此。明皇守文繼體,嘗經天后朝艱危,開元初,得姚崇、宋璟,委之為政。此二人者,天生俊傑,動必推公,夙夜孜孜,致君於道。宋璟嘗手寫《尚書·無逸》一篇,為圖以獻。明皇?之內殿,出入觀省,鹹記在心,每嘆古人至言,後代莫及,故任賢戒欲,心歸衝漠。開元之末,因《無逸》羅朽壞,始以山水圖代之。自後既無座右箴規,又信奸臣用事,天寶之世,稍倦於勤,王道於斯缺矣。建中初,德宗皇帝嘗問先臣?甫開元、天寶治亂之殊,先臣具陳本末。臣在童時,即聞其説,信知古人以韋弦作戒,其益宏多。陛下既虛心履道,亦望以《無逸》為元龜,則天下幸甚。
《論帝王宜儉疏》:良史非貌言。漢承秦侈縱之餘,海內凋窶。文帝從代來,知稼穡艱難,是以躬履儉約,為天下守財,景帝遵而不改,故家給户足。至武帝時,錢朽貫,谷紅腐,乃能出師徵伐,威動四方。然侈靡不節,末年户口減半,税及舟車,人不聊生。乃下哀痛詔,封丞相為富民侯。然則,帝王不可以不示儉於天下也。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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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崔氏定著十房:一曰鄭州,二曰鄢陵,三曰南祖,四曰清河大房,五曰清河小房,六曰清河青州房,七曰博陵安平房,八曰博陵大房,九曰博陵第二房,十曰博陵第三房。宰相二十三人。鄭州崔氏有元綜;鄢陵有知温;南祖有昭緯、慎由、胤、詧、神基;清河大房有龜從,小房有彥昭、羣、鄲;青州房有圓;安平房有仁師、湜;博陵大房有玄暐、損、鉉、元式,第二房有珙、遠、祐甫、植,第三房有日用。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20-03-25]
- 2.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温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
- 3.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 4.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5. 崔植 .西安市地情資料信息中心基礎數據全文檢索系統[引用日期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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