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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元略

鎖定
崔元略(771年-830年),字弘運 [9]  ,博陵安平(今河北省安平縣)人。唐代大臣,尚書左丞崔儆之子,宰相崔元式弟弟。 [1] 
出身博陵崔氏大房。進士出身,入節度使幕府,累遷京兆尹、左散騎常待。得罪宰相崔植,出任黔南觀察使、御史中丞,轉任鄂州刺史、鄂嶽都團練觀察使。長慶四年(824),擔任大理寺卿唐敬宗即位後,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遭到御史劉棲楚劾奏,遷任户部侍郎。唐文宗時,遷户部尚書、判度支,出任東都留守、義成節度使。大和四年(830年)去世,時年六十歲,獲贈尚書左僕射 [9] 
本    名
崔元略
弘運
所處時代
唐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日期
771年
逝世日期
830年
籍    貫
博陵安平

崔元略人物生平

崔元略,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人。早年與弟崔元式皆有文名,進士出身,被諸節度使府所聘。
元和八年(813年),拜殿中侍御史。十二年,遷刑部郎中、知台雜事,擢拜御史中丞。累遷京兆尹,徙左散騎常待。
元和十五年(820年),唐穆宗即位,他與宰相崔植不合,因懷疑崔植排擠他而讓他出使党項,以生病推辭不去,被貶黔南觀察使。轉鄂州刺史、鄂嶽都團練觀察使。
長慶四年(824年)入京,拜大理卿。敬宗時復為京兆尹。再遷任户部侍郎,被諫官彈劾父事內常侍崔潭峻。次年,被京兆尹劉棲楚彈劾:“擔任京兆尹修東渭橋時貪贓”,被罰俸一月。
太和三年(829年),文宗朝升户部尚書
太和四年(830年),判度支。
太和五年(831年),檢校吏部尚書,出為東都留守、畿汝等防禦使,同年十月,遷任滑州刺史、義成軍節度使,十二月卒,贈尚書左僕射 [1-4] 

崔元略人際關係

崔元略出身博陵崔氏大房。大房崔氏,為唐代博陵崔氏定著四房之一,始祖為前燕秘書監崔懿第二子崔琨。博陵崔氏,作為中原門閥士族“五姓七望”之一,兩漢以來家世非常顯赫,引起唐朝統治者的擔憂。為抑制中原門閥士族的影響力,唐朝顯慶四年(659年),唐高宗李治下禁婚詔,禁止包括崔懿八子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之間互相通婚,博陵崔氏大房因而位列禁婚家。然而禁婚詔的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反而無形中抬高了他們的身份,由此可見其門第清華,冠冕卿族。 [5-8] 

崔元略先輩

祖父:崔混之,同州司士參軍,贈司空。
父親:崔儆,尚書左丞,贈太師。

崔元略兄弟

崔元受,高陵縣尉。
崔元式,宰相。

崔元略子孫

  • 長子:崔鉉,字台碩,唐武宗宰相。
    • 孫:崔沆,唐僖宗時宰相。
    • 孫:崔汀。
    • 孫:崔潭。
    • 孫:崔沂。
  • 次子:崔鏸,明經擢第,元和十五年,弱冠而卒。
  • 三子:崔鍔,長慶二年卒,年十九。
  • 第四子:崔鐬(816年—862年),字節卿,宋州刺史、博陵縣男
    • 孫:崔輾。
    • 孫:崔輈。
    • 孫:崔軒。
    • 孫:崔軋。
  • 長女:蘇五,元和十四年卒,年十六。

崔元略史籍記載

崔元略,博陵人。祖渾之。父儆,貞元中官至尚書左丞。元略舉進士,歷佐使府。元和八年,拜殿中侍御史。十二年,遷刑部郎中、知台雜事,擢拜御史中丞。元和十三年,以李夷簡自西川徵拜御史大夫,乃命元略留司東台。尋除京兆少尹,知府事,仍加金紫。數月,真拜京兆尹。第二年,改左散騎常侍。
穆宗即位,命元略使党項宣撫。辭疾不行,出為黔南觀察使兼御史中丞。初,元略受命使党項,意宰臣以私憾排斥,頗出怨言。宰相崔植奏曰:“比以聖意切在安撫党項,乃差元略往使。受命之後,苦不樂行,言辭之間,頗乖去就。豈有身忝重恩,不思報效?苟非便己,即不肯行。須有薄懲,以肅在位,請出為黔中觀察使。”初,崔植任吏部郎中,元略任刑部郎中知雜。時中丞改京兆尹,物議以植有風憲之望。元略因入閣,妄稱植失儀,命御史彈之。時二人皆進擬為中丞,中旨果授元略,植深銜之。及植為相,元略以左散騎常侍使於党項;元略意植之見排,辭疾不行。被譴出。逾年,轉鄂州刺史、鄂嶽都團練觀察使。長慶四年,入為大理卿。
敬宗即位,復為京兆尹,尋兼御史大夫。以誤徵畿甸經赦免放緡錢萬七千貫,為侍御史蕭澈彈劾。有詔刑部郎中趙元亮、大理正元從質、侍御史温造充三司覆理。元略有中助,止於削兼大夫。初,元略有宰相望,及是事,望益減。
寶曆元年,遷户部侍郎。議者以元略版圖之拜,出於宣授。時諫官有疏,指言內常侍崔潭峻方有權寵,元略以諸父事之,故雖被彈劾,而遽遷顯要。元略亦上章自辨,且曰:“一昨府縣條疏,台司舉劾,孤立無黨,謗言益彰,不謂詔出宸衷,恩延望外。處南宮之重位,列左户之清班,豈臣庸虛,敢自幹冒。天心所擇,雖驚特進之恩;眾口相非,乃致因緣之説。”詔答之曰:“朕所命官,豈非公選?卿能稱職,奚恤人言!”然元略終不能逃父事潭峻之名。
寶曆二年四月,京兆府以元略前任尹日為橋道使,造東渭橋時,被本典鄭位、判官鄭復虛長物價,抬估給用,不還人工價直,率斂工匠破用,計贓二萬一千七百九貫。敕雲:“元略不能檢下,有涉慢官,罰一月俸料。”時劉棲楚自為京兆尹,有覬覦相位之意。元略方在次對,又多遊裴度門,棲楚恐礙己,以計摧之,乃按舉山陵時錢物以污之。
大和三年,轉户部尚書。四年,判度支。五年,檢校吏部尚書。出為東都留守、畿汝等防禦使。是歲,又遷滑州刺史、義成軍節度使。十二月卒,廢朝三日,贈尚書左僕射。子崔鉉
參考資料
  • 1.    《舊唐書·卷一百六十三·列傳第一百一十三》:崔元略,博陵人。祖渾之。父儆,貞元中官至尚書左丞。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12-09-10]
  • 2.    《舊唐書·卷一百六十三·列傳第一百一十三》:穆宗即位,命元略使党項宣撫。辭疾不行,出為黔南觀察使、兼御史中丞。初,元略受命使党項,意宰臣以私憾排斥,頗出怨言。宰相崔植奏曰:"比以聖意切在安撫党項,乃差元略往使。受命之後,苦不樂行,言辭之間,頗乖去就。豈有身忝重恩,不思報效?苟非便己,即不肯行。須有薄懲,以肅在位,請出為黔中觀察使。"初,崔植任吏部郎中,元略任刑部郎中知雜。時中丞改京兆尹,物議以植有風憲之望。元略因入閣,妄稱植失儀,命御史彈之。時二人皆進擬為中丞,中旨果授元略,植深銜之。及植為相,元略以左散騎常侍使於党項;元略意植之見排,辭疾不行。被譴出。逾年,轉鄂州刺史、鄂嶽都團練觀察使。長慶四年,入為大理卿。
  • 3.    《舊唐書·卷一百六十三·列傳第一百一十三》:敬宗即位,復為京兆尹,尋兼御史大夫。以誤徵畿甸經赦免放緡錢萬七千貫,為侍御史蕭澈彈劾。有詔刑部郎中趙元亮、大理正元從質、侍御史温造充三司覆理。元略有中助,止於削兼大夫。初,元略有宰相望,及是事,望益減。
  • 4.    《舊唐書·卷一百六十三·列傳第一百一十三》:太和三年,轉户部尚書。四年,判度支。五年,檢校吏部尚書。出為東都留守、畿汝等防禦使。是歲,又遷滑州刺史、義成軍節度使。十二月卒,廢朝三日,贈尚書左僕射。子鉉。
  • 5.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崔氏定著十房:一曰鄭州,二曰鄢陵,三曰南祖,四曰清河大房,五曰清河小房,六曰清河青州房,七曰博陵安平房,八曰博陵大房,九曰博陵第二房,十曰博陵第三房。宰相二十三人。鄭州崔氏有元綜;鄢陵有知温;南祖有昭緯、慎由、胤、詧、神基;清河大房有龜從,小房有彥昭、羣、鄲;青州房有圓;安平房有仁師、湜;博陵大房有玄暐、損、鉉、元式,第二房有珙、遠、祐甫、植,第三房有日用。
  • 6.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温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
  • 7.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 8.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9.    唐崔元略夫婦合葬墓[J].文物,2005(02):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