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

鎖定
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由山西能源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發起成立,由有關專家學者、煤層氣開發領域的企業、企業家自願組成。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政府、社專業會、企業提供與煤層氣產業建設相關的服務。
中文名
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
專    業
為政府、社專業會建設相關的服務
企業家
自願組成
主要工作
建立完善規範煤層氣行業

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按照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站在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切實把煤層氣開發利用與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調整產業結構結合起來,促進煤層氣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的主要工作:建立完善規範煤層氣行業的自我管理機制,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參與制定煤層氣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與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組織煤層氣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信息交流、知識產權保護等活動;組織開展煤層氣行業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協會的使命是在政府與煤層氣企業之間構建一個對話平台、服務平台、引導平台、政策平台。在山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領導下,推動山西省煤層氣產業規範、有序發展壯大。 [1] 

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章程
(2007年9月13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煤層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英文名稱:The Coal Bed Methan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簡稱CBMA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關專家學者、企業家、科技工作者、煤層氣領域的企事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按照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煤層氣企業和相關機構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站在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切實把煤層氣開發利用與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調整產業結構結合起來,促進煤層氣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太原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數碼港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建立完善規範煤層氣行業的自我管理機制,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參與制定煤層氣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與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重大投資、重大技改的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
(三)組織煤層氣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信息交流、知識產權保護等活動;
(四)組織開展煤層氣行業國內外有關科研、技術、教育、生產與經營管理方面的學術、經驗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編輯出版會刊《山西煤層氣》和有關煤層氣的資料;
(七)積極推動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舉辦煤層氣行業展覽(含主辦、承辦、協辦,作支持單位),傳播、推廣和交流先進科學技術;
(八)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辦與煤層氣行業相關的經營實體、中介活動,為本行業及相關行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熱衷於煤層氣產業開發事業;
(四)在當地能源開發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五)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六)遵紀守法。
1. 團體會員:
在能源領域具有一定影響、致力於煤層氣產業開發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其他有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2. 個人會員:
熱衷於煤層氣產業開發事業,在煤層氣開發領域研究有專長、有經驗和取得一定成績的專家、學者;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負責人;非本會團體會員的能源領域企業經營者;煤層氣領域做出一定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3. 特邀會員: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特別邀請願為煤層氣產業開發提供指導、服務的有關領導、專家、學者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和享受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法或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和監督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常務理事,確認增補或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本會提交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先通過常務理事會討論、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可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譽會長、顧問、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負責財務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對資產的變化和財務的收支情況,接受理事會推選的財務監理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本會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組織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對資產財務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審核,並處理好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3日本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