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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鎖定
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是黨和政府領導下的民營科技實業家的社會團體。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自一九八七年成立以來,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緊緊圍繞全省工作大局,順應時代潮流,有效發揮了溝通政府和社會的橋樑作用。深受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和支持。
中文名
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屬    性
協會
成立時間
一九八七年
所屬地區
山西省

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協會概況

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同時接受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是山西省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企業家之家。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全省民營企業家,加強與國內外的高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快高科技相關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提高高科技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事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山西省高科技產業的振興發展。

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山西省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民營科技的實業家、管理工作者和熱心支持民營科技實業的科技工作者、理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協會,是全省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認真實路“三個代表”的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首先風尚;堅持為民營科技企業和實業家服務的方向,團結全體會員和有志於獻身民營科技實業的各界人士,努力促進民營科技實業的健康發展,為推進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科技廳、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太原市
會徽 會徽
本會會徽由正菱形金黃色邊框內原子運行軌道中握手的圖案構成。
本會的會訓為:獻身民營、敬業樂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民營科技實業之間的技術、學術、成果、管理經驗等方面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四)開展民營科技實業的海內外合作與交流;
(五)經有關部門授權,表彰和推薦在民營科技實業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
(六)研究和探討民營科技實業發展中的理論和政策問題,舉辦各種類型和層次的研討會,為黨和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意見和建議;
(七)編髮會刊、會訊和有關宣傳資料、書籍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的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集體和個人,經審核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一)各地、市、縣的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或民營科技組織,申請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位居全省各行業前列的民營科技實業單位,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凡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個人會員。
1.實行四自原則(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創辦科技實業的創業者,領辦人;
2.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技型鄉鎮企業的領辦人及其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
3.熱心從事民營科技實業管理和理論研究的科技人員、理論工作者、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作者。
第九條 入會程序:
申請入會者,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辦事機構審核,報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會員證由理事會統一印製、編號和頒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儔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故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一)、(二)、(三)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撤銷會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如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討論通過,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寶代表人:
本會法寶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寶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他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員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寶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加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報民政部門核准後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如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等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門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