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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

鎖定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 [1]  是由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呂日周倡導發起,經山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後上報中組部同意,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掛靠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7年8月11日在山西太原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
中文名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 [1] 
發起人
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呂日周
成立時間
2007年8月11日
性    質
社會團體組織
組成成員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
宗    旨
為官場問題出主意等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高新開發區佳華街明坤大廈三層
郵    編
030032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簡介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 [1]
研究會由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呂日周同志擔任會長;山西華林集團董事長李光忠,山西明坤集團董事長梁峻明,山西華青集團董事長常玉清,山西潞寶集團董事長韓長安山西廣靈精華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總書記仝宗元,格瑞克公司主席兼首席執行官格瑞沃(意大利籍),山西賈家莊騰飛文化旅遊公司董事長邢萬里擔任副會長,共有常務理事80人,理事232人,會員近萬人。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研究會宗旨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的宗旨是解決問題,即為官場問題出主意,為社會問題盡責任,為會員問題下苦功。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機構設置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下設辦公室、研究室、人才開發部、案例部、信息部、後勤部、義務綠化部、文化旅遊部、教育發展部、健康保障部、時代精神研究部(太行精神暨申紀蘭精神、呂梁精神暨賈家莊精神、右玉精神、大寨精神、平朔精神研究中心)等11個部室。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
英文名:ShanXi Association for Instituting
Reformation and Creation(縮寫:SXAIR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山西各行業的專家學者及部分企業家自願結成,為實現本會宗旨,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和省委的安排部署,緊緊圍繞山西發展的實際,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立足改革創新,深入調查研究,抓好案例解剖,認真分析比較,搞好探討交流,為山西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本會的各項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專家學者,深入基層,通過廣泛調查、案例分析,關注基層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探討解決方案,向領導和有關方面反映;
(二)組織專家學者,對一些社會經濟發展決策項目開展諮詢活動;
(三)組織專家學者,對國內外改革創新方面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學術研究動態,有影響的新著作、新觀點、新思想進行收集整理、組織探討研究;
(四)通過募集資金,資助一些勇於改革創新而又經濟十分困難的基層單位,並跟蹤發展全過程,作為案例進行階段分析,組織搞好研討活動。
(五)組織國內外有關改革創新的考察訪問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社會經濟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及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改革創新研究會指導顧問

指導組成員名單:
劉澤民:原山西省政協主席
李立功:原山西省委書記
盧功勳:原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鄭社奎:原山西省政協主席
顧問組成員名單:
李修仁:原山西省政協主席
郭裕懷:原山西省政協主席
張長珍:原省委常委、省政協黨組書記
王 珏:中央黨校校務委員會終身教授
經濟學家指導組成員名單:
何 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張瑞敏海爾集團董事局主席、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解思忠:北京大學國民素質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
曉 亮: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張卓元:原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
範恆山:國家發改委地區司司長
魏加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
常修澤: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
賈春峯: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副會長
周天勇:中央黨校經濟學部副主任
劉尚希:國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
顧海兵: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潘瑞華:海爾集團
政治學專家指導組成員名單:
鄭新立: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江小娟: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徐偉新:中央黨校進修部主任、校務委員
黃宗良: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世界社會主義研究所原所長(中央政治局常委講課老師)
王長江: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主任
俞可平:中央編譯局副局長
竹立家: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
張志明: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副主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講課老師)
龍一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央政治局常委講課老師)
蔡長水:全國黨建研究會副會長
戴焰軍: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副主任
宋福範: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
盧先福: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
龔加成:中組部黨建所政黨室
社會學家指導組成員名單:
陸學藝: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原所長
鄭杭生:中國社會學學會會長
李 強: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
吳忠民:中共中央黨校社會學教研室主任、博導
張秀蘭: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楊燕綏: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顧 昕:北京師範大家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博導
海外經濟研究指導組成員名單:
韓方明:全國政協委員、TCL執行董事
張國斌:原駐外參贊、釣魚台國賓館管理局負責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