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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絨

(2013年7月19日發佈的文件)

鎖定
《山羊絨》是為適用於山羊絨生產、交易、加工、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中的質量鑑定而制定的本標準。
2013年7月19日,《山羊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並於2014年5月9日實施。 [1] 
中文名
山羊絨
頒佈時間
2013年7月19日
實施時間
2014年5月9日

山羊絨文件發佈

2013年7月19日,《山羊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並於2014年5月9日實施。 [1] 

山羊絨文件全文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18267—2000《山羊絨》。
本標準與GB18267—2000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雜質、含雜率定義(見3.9、3.14);
———修改了山羊原絨型號等級技術條件(見表2,2000年版表2);
———刪除了山羊原絨含絨率試驗(2000年版6.3.7);
———刪除了原第三篇中有關“過輪絨”的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2000年版第9章、第10章);
———修改了洗淨絨淨絨率分檔指標(見表4,2000年版表6);
———增加了分梳山羊絨長度變異係數指標及其計算方法(見7.1、表6、6.2.3.5.7);
———修改了分梳山羊絨斷裂強度指標(見表6),將其試驗方法由單纖維法改為束纖維法(見7.2.3.5,
2000年版8.3.6);
———增加了複驗規定(見8.6)。
本標準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纖維檢驗局、農業部、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北京雪蓮羊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東方葉楊紡織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內蒙古自治區纖維檢驗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杜樹瑩、王璇玲、田文亮、秦言華、梁慧蓮、楊桂芬、嚴蘭珍、鄭文新、施芳、沈佔東。
本標準於2000年第一次發佈,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山 羊 絨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羊絨(包括山羊原絨、洗淨山羊絨和分梳山羊絨)的分類分等方法、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檢驗證書、包裝、標誌、儲存、運輸、複驗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山羊絨生產、交易、加工、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中的質量鑑定。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2910(所有部分) 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 GB/T6500 毛絨纖維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GB/T6529 紡織品 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GB/T6977 洗淨羊毛乙醇萃取物、灰分、植物性雜質、總鹼不溶物含量試驗方法
GB/T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9994 紡織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10685 羊毛纖維直徑試驗方法 投影顯微鏡法
GB/T14593 山羊絨、綿羊毛及其混合纖維定量分析方法 掃描電鏡法
GB/T16988 特種動物纖維與綿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測定
GB/T21030 羊毛及其他動物纖維平均直徑與分佈試驗方法 纖維直徑光學分析儀法
GB/T27629 毛絨束纖維斷裂強度試驗方法
IWTO-12 賽羅(Sirolan)激光掃描纖維直徑分析儀測定平均纖維直徑及纖維直徑分佈的方法
(MeasurementofthemeananddistributionoffibrediameterusingtheSirolan-laserscanfibrediameteranalyser)1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山羊絨 cashmere
山羊原絨、洗淨山羊絨、分梳山羊絨統稱為山羊絨。其中直徑在25μm及以下的屬絨纖維。
3.2 山羊原絨 rawcashmere
從具有雙層毛被的山羊身上取得的、以下層絨毛為主附帶有少量自然雜質的、未經加工的毛絨纖維。
3.3 洗淨山羊絨 scouredcashmere
山羊原絨經過洗滌達到一定品質要求的山羊絨。
3.4 分梳山羊絨 dehairedcashmere 經洗滌、工業分梳加工後的山羊絨。
3.5 粗毛 guardhair
山羊絨中直徑大於25μm的毛纖維。
3.6 異色纖維 darkfibres
山羊絨中含有的與其原基色有明顯差異的毛絨纖維。
3.7 非動物纖維 non-animalfibreincashmere 山羊絨中含有的植物纖維、化學纖維等。
3.8 其他動物纖維 otheranimalfibreincashmere
山羊以外其他動物的纖維。
3.9 雜質 foreignmatter
山羊絨中附有的土雜、膚皮、草屑等非纖維性物質。
3.10 洗淨率 scouredcashmerecontent
山羊原絨洗淨後的公定質量佔山羊原絨質量的百分數。
3.11 淨絨率 purecashmerecontent
山羊原絨經洗淨、烘乾且去除粗毛、雜質,以公定回潮率和公定含油脂率修正後的質量佔山羊原絨質量的百分數。
3.12 淨絨公量 scouredcashmerecorrectedmass山羊原絨、洗淨山羊絨以淨絨率折算後的質量。
3.13 含粗率 guardhaircontent
分梳山羊絨中直徑大於25μm的纖維質量佔總質量的百分數。
3.14 含雜率 foreignmattercontent
分梳山羊絨中雜質質量佔總質量的百分數。
3.15 純山羊絨 purecashmere
山羊絨中含有形態變異的絨纖維(含量不超過5%)但不含非動物纖維和其他動物纖維,可視為全山羊絨(allcashmere)100%山羊絨(100%cashmere)。
3.16 短絨率 shortfibrecontent
淨絨中長度在15mm及以下的絨纖維根數佔總根數的百分數。
3.17 疵點絨 defectcashmere
非正常的山羊絨,主要包括:生皮絨、熟皮絨、幹退絨、灰退絨、疥癬絨、蟲蛀絨和黴變絨。
2
3.17.1 生皮絨 peltrycashmere
從未加工鞣製的山羊皮上取得的山羊絨。
3.17.2 熟皮絨 tanningcashmere
從加工鞣製後的山羊皮上取得的山羊絨。
3.17.3 幹退絨 drycancelcashmere
用化學方法從山羊皮上取得的山羊絨。
3.17.4 灰退絨 slipecashmere
用石灰水浸泡山羊皮後取得的山羊絨。
3.17.5 疥癬絨 acariasiscashmere
從患有疥癬病的山羊身上取得的、帶有結痂和皮屑的山羊絨。
3.17.6 蟲蛀絨 moth-eatencashmere
被蛀蟲齧食咬斷後長度變短的山羊絨。
3.17.7
黴變絨 mildewedcashmere
受潮後發熱變質的山羊絨,其性能特徵是纖維黴變發黃,強力小,光澤暗淡。2 產品分類
4.1 山羊絨按其天然顏色劃分為白絨、青絨、紫絨,分別以W、G、B表示。
4.2 山羊絨顏色分類規定見表1。
表1 山羊絨顏色分類規定
顏色類別
外觀特徵
白山羊絨
絨纖維和毛纖維均為自然白色
青山羊絨
絨纖維呈灰白青相間色,毛纖維呈黑白相間色或棕色
紫山羊絨
絨纖維呈紫棕相間色,毛纖維呈深棕色或黑色
4.3 不同顏色類別的山羊絨相混,按顏色深的定類。3 山羊原絨
5.1 技術條件
5.1.1 山羊原絨型號等級技術要求見表2。

山羊絨表2 山羊原絨型號等級技術要求

型 號
平均直徑/μm
等級
手扯長度/mm
品質特徵
超細型
≤14.5
≥38
自然顏色,光澤明亮而柔和,手感光滑細膩。
纖維強力和彈性好,含有微量易於脱落的碎皮屑
≥34,<38
<34
特細型
>14.5
≤15.5
≥40
自然顏色,光澤明亮而柔和,手感光滑細膩。
纖維強力和彈性好,含有微量易於脱落的碎皮屑
≥37,<40
<37
細型
>15.5
≤16.0
≥43
自然顏色,光澤明亮,手感柔軟。纖維強力和彈性好,含有少量易於脱落的碎皮屑
≥40,<43
≥37,<40
<37
粗型
>16.0
≤18.5
≥44
自然顏色,光澤好,手感尚好。纖維有彈性,強力較好,含有少量易於脱落的碎皮屑
<44
中的平均直徑、手扯長度兩項為考核指標,品質特徵為參考指標。
..絨中的生皮絨、熟皮絨、幹退絨、灰退絨應分揀且單獨包裝,疥癬絨、蟲蛀絨、黴變絨等應揀除不得混入。
5.1.4 山羊原絨回潮率不得大於13%。
5.2 試驗方法
5.2.1 儀器和用具
5.2.1.1 洗毛設備:洗毛槽,有效容量10L以上或能滿足檢測要求,雙層銅絲網夾底(每25mm100目)
以及適宜的排水系統。
非離子型洗滌劑。
...離心脱水機、脱水用絲袋。
5.2.1.4 八籃烘箱。
天平(分度值1g、0.1g、0.01g、0.0001g)。
衡器(分度值:0.1kg、0.01kg、0.001kg)。
...手排長度標準板(應使用標準歸口部門製作的手排長度標準板)。
5.2.1.8 絨版(深色、淺色)。
鋼板尺(分度值1mm)。
...光學顯微投影儀。
5.2.1.11 光學纖維直徑分析儀。
5.2.1.12 激光纖維直徑分析儀。
5.2.2 樣品製備
5.2.2.1 批樣
5. 抽樣比例及數量:20包及以下逐包抽取,20包以上增加部分按30%抽取,不足一包按一包計。未成包的50kg計為一包。抽取樣品總質量不少於3kg。
5.2.2.1.2抽樣方法:採用開包方式分別隨機從樣包的中部和另一隨機部位,深於包裝皮15cm及以上處抽取樣品。將抽取的批樣分成A、B兩部分,批樣A用以評定手扯長度、纖維類別、型號、等級、品質特徵和疵點絨,樣品總質量不少於1kg。批樣B用於洗淨率、淨絨率和平均直徑試驗,樣品總質量不少於2kg。批樣B抽取後應迅速裝入密閉的容器,並在4h之內定重,計為ma,精確至1g。
5.2.2.2 實驗室樣品
5.2.2.2.1 將抽取的批樣B開松,去除土雜,使樣品充分混合均勻,揀出遺留在雜質中的絨毛纖維,放在開松混合後的樣品內一併稱量,計為mb,精確至1g。
5.2.2.2.2 將開松、混合後的樣品用對分法分成兩等份,一份為實驗室樣品,一份留作備樣。
5.2.2.2.3 K值按式(1)計算:
K=mb/ma …………………………(1) 式中:
K———係數,修約至四位小數; mb———試樣開松後質量,單位為克(g); ma———試樣開松前質量,單位為克(g)。
5.2.2.2.4 K值應與備樣一併封存。
5.2.2.3 試樣
5.2.2.3.1 手扯長度試樣:從批樣A中,用多點法隨機抽取手扯長度試樣10份~20份,每份試樣質量80mg~100mg。
5.2.2.3.2 平均直徑、纖維類別、型號、等級、品質特徵和疵點絨試樣:在已抽取過手扯長度試樣的批樣
A中抽取平均直徑試樣,剩餘部分作為判定纖維類別、型號、等級、品質特徵和疵點絨的試樣。
5.2.2.3.3洗淨率試樣:從實驗室樣品中隨機快速抽取洗淨率試樣五份,每份試樣質量為150g×K[由式(1)確定],精確至0.1g。
5.2.3 試驗項目及方法
5.2.3.1 手扯長度試驗
5.2.3.1.1 將抽取的手扯長度試樣,先進行初級整理,去掉較粗、較長的山羊毛和部分雜質。然後雙手將試樣平分,再將試樣分離的兩端同方向合併,緊緊握持在一隻手中,另一隻手拔取和整理纖維,在拔取的過程中,去除粗毛,反覆整理,使其成為一端平齊、纖維自然平直、寬度約20mm的小毛束,成型後的絨束重約60mg,將絨束置於絨板上,用鋼板尺量其兩端不露絨板之間的長度即為試樣長度,粗確0.5mm。
5.2.3.1.2 以10份~20份試樣手扯長度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計算結果修約至整數,單位為毫米
(mm)。
5.2.3.2 平均直徑試驗
可採用感官方法檢驗。若對感官方法檢驗結果有異議,則採用儀器法進行檢驗。儀器法按GB/T10685或GB/T21030或IWTO-12的方法進行。仲裁時採用以光學顯微投影為原理的測試方法。
5.2.3.3 纖維類別、型號、等級、品質特徵和疵點絨試驗
對纖維類別、品質特徵和疵點絨進行主觀檢驗,結合平均直徑、手扯長度兩項指標,依據表2評定檢
驗批原絨的型號、等級。
5.2.3.4 洗淨率試驗
5.2.3.4.1 從洗淨率試樣中,隨機抽取三份試樣進行洗滌,其餘兩份留作備樣。
5.2.3.4.2 洗滌工藝條件見表3。

山羊絨表3 洗滌工藝條件

工藝條件
槽 別
1
2
3
4
5
洗滌溶液
清水
洗液
洗液
清水
清水
控制温度/℃
45~50
50~55
50~55
40~45
40~45
洗滌時間/min
3
3
3
3
3
5.2.3.4.3 洗滌劑為中性,洗液濃度0.3%~0.4%,洗槽浴比1∶60。洗滌過程中儘量將山羊原絨中的
草雜等雜質揀出。山羊原絨洗淨後草雜含量應小於2%,油脂含量應小於1.5%。
量,計作ms,精確至0.01g。
5.2.3.4.5 洗淨率按式(2)計算:
式中:
Y ———山羊原絨洗淨率,%;
Y=ms(100+Rs) 150
…………………………(2)
5.2.3.4.4 脱水、烘乾:將洗淨的試樣裝入絲袋,用離心脱水機進行脱水後,按GB/T6500烘至絕幹質
ms ———試樣洗淨後絕幹質量,單位為克(g);
Rs ———洗淨山羊絨公定回潮率,%,按GB9994中洗淨毛異質毛計,Rs=15;
150———從開松、混合後樣品中抽取的相當於山羊原絨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5.2.3.4.6 以三份試樣洗淨率的平均值為試驗結果。當三份試樣洗淨率的極差超過3個百分點時,應增試第四、五份試樣,並以五份試樣洗淨率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計算結果修約至兩位小數。
5.2.3.5 淨絨率試驗
5.2.3.5.1 從洗淨率試驗後烘至絕幹質量的洗淨絨中,迅速隨機抽取淨絨率試樣三份,每份試樣質量為
5g,記為md,精確至0.01g,其中兩份做平行試驗,一份留作備樣。
5.2.3.5.2用鑷子將試樣中的粗毛、雜質揀出後,按GB/T6500將淨絨烘至絕幹質量,記為mp,精確至
測試淨絨含油脂率:將淨絨mp按GB/T6977進行含油脂率測試。
淨絨率按式(3)計算:
Y……………………(3)
式中:
P———淨絨率,%;
mp———淨絨絕幹質量,單位為克(g);
Rp———分梳絨公定回潮率,%,按GB9994執行,Rp=17;
Je———實測含油脂率,%;
Jp———分梳絨公定含油脂率,%,Jp=1.5; md———淨絨率試樣絕幹質量,單位為克(g);
Rs———洗淨絨公定回潮率,%,同式(2);
Y———洗淨率,%,見式(2)。
5.2.3.5.5以兩份試樣淨絨率的平均值為試驗結果。當兩份試樣淨絨率試驗結果的絕對差值超過2個百分點時,應增試第三份試樣,並以三份試樣淨絨率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計算結果修約至兩位小數。
5.2.3.6 淨絨公量試驗
5.2.3.6.1 在抽取批樣的同時對同一批山羊原絨逐包過磅,累計總毛重,記為mg,精確至0.1kg。隨機抽取兩個樣包
5.2.3.6.2 檢驗批原絨總淨重按式(4)計算:
mn=mg-mt×N
式中:
mn———檢驗批原絨總淨重,單位為千克(kg); mg———檢驗批原絨總毛重,單位為千克(kg); mt———平均每包的皮重,單位為千克(kg); N———包數。
5.2.3.6.3 淨絨公量按式(5)計算: m=P×mn/100
…………………………(4)
…………………………(5)
5.2.3.6.1在抽取批樣的同時對同一批山羊原絨逐包過磅,累計總毛重,記為mg,精確至0.1kg。隨機抽取兩個樣包去皮,分別稱量皮重,以其平均值作為本批每包的平均皮重,記為mt,精確至0.01kg。
式中:
m———淨絨公量,單位為千克(kg);
P———淨絨率,%;
mn———檢驗批原絨總淨重,單位為千克(kg)。
5.2.4 試驗數據的修約
按GB/T8170中的方法進行。
1 洗淨山羊絨
6.1 技術指標
6.1.1 洗淨山羊絨以平均直徑、平均長度、淨絨率三項指標為考核指標。
6.1.2 洗淨山羊絨的品質以類別、型號、特性表示如下:
S× ××××—×
特性型號類別
6.1.2.1 類別:以兩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為字母“S”,表示洗淨山羊絨,第二位為W、G、B,分別
表示顏色類別即白絨、青絨、紫絨。
6.1.2.2 型號:以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一、二位表示平均直徑,按試驗結果的個位和小數點後一位的數值表示;第三、四位表示手排平均長度,按試驗結果修約至整數表示。
6.1.2.3 特性:以大寫英文字母表示淨絨率分檔:洗淨山羊絨的淨絨率分為A、B、C三檔,見表4。

山羊絨表4 洗淨絨淨絨率分檔對照表

指 標
分 檔
A
B
C
淨絨率/%
>74
68~74
<68
6.1.2.4 示例:SW5435—B(如技術指標缺項,其位置以“×”表示)其中:
“—”前表示類別和型號,按字母和數字順序依次為:
S———洗淨山羊絨;
W———白色;
54———平均直徑:15.4μm;
35———平均長度:35mm。
“—”後表示特性:
B———洗淨絨淨絨率:68%~74%。
6.1.3 洗淨山羊絨公定回潮率:見式(2)。
6.2 試驗方法
6.2.1 儀器和用具
6.2.1.1 毛絨型雜質分析機。
6.2.1.2 油脂萃取器。
6.2.1.3 八籃烘箱。
6.2.1.4 離心脱水機,脱水用絲袋。
6.2.1.5 天平(分度值1g、0.01g、0.0001g)。
6.2.1.6 衡器(分度值0.1kg、0.01kg)。
6.2.1.7 手排長度標準板(應使用標準歸口部門製作的手排長度標準板)。
6.2.1.8 絨板(深色、淺色)。
6.2.1.9 掃描電子顯微鏡。
6.2.1.10 光學顯微投影儀。
6.2.1.11 光學纖維直徑分析儀。
6.2.1.12 激光纖維直徑分析儀。
6.2.1.13 纖維切斷器。
6.2.1.14 鑷子、載玻片、蓋玻片、液體石蠟等。
6.2.2 樣品製備
6.2.2.1 批樣
6.2.2.1.1 抽樣比例及數量:機械打包按總包數的20%抽取樣品;軟包20包及以下逐包抽取,20包以上按增加部分的30%抽取,不足一包按一包計。洗淨絨品質樣品不少於1kg;回潮率批樣抽樣比例同上,共產生8份試樣,總質量不少於400g。
6.2.2.1.2 抽樣方法:隨機確定抽樣包,在包的上、中、下部位深於包裝皮15cm及以上處抽取樣品。
6.2.2.1.3 洗淨絨品質批樣、回潮率批樣抽取後立即放於密閉容器中,並在4h之內定重。
6.2.2.2 實驗室樣品
將批樣平鋪在試驗枱上迅速進行充分混合,用對分法分成兩等份,一份為實驗室樣品,一份留作備樣; 該過程抖掉的草屑、雜質可忽略不計,故不考慮K值,應避免回潮率的變化以及對絨纖維長度的損傷。
6.2.2.3 試樣
6.2.2.3.1迅速在經過充分混合的實驗室樣品中,用多點法從正、反兩面隨機抽取洗淨絨淨絨率試樣; 然後抽取手排長度試樣(手排長度試樣應揀除粗毛),試樣的質量和數量見表5。

山羊絨表5 試樣質量和數量

試驗項目
每份試樣質量/g
試樣數量/份
洗淨絨淨絨率
50
3
手排長度
0.03~0.05
3
平均直徑
0.5~10
3
含粗率
2
3
含雜率
1
3
含油脂率
5 3
6.2.2.3.2 將機械分離後的淨絨(見6.2.3.2)充分混合,用多點法從正、反兩面隨機抽取平均直徑、含粗率、含雜率、含油率試樣;分離後淨絨的調濕和試驗温濕度條件按GB/T6529中的方法執行,試樣的質量和數量見表5。
6.2.2.3.3 稱取回潮率試樣,每份試樣質量約50g,精確至0.01g。
6.2.3 試驗項目及方法
6.2.3.1 洗淨絨回潮率試驗
按GB/T6500中的方法進行。
6.2.3.2 洗淨絨淨絨率試驗
6.2.3.2.1 按表5稱取洗淨絨淨絨率試樣三份,記作ms,精確至0.01g,其中兩份做平行試驗,一份留作備樣。將平行試驗的兩份試樣在清水中浸濕後分別裝入絲袋中,用離心脱水機進行脱水,脱水時間以
3min為宜
6.2.3.2.2 機械分離淨絨:將脱水後的試樣放在毛型雜質分析機的喂入板上,緩緩地喂入雜質分析機, 經分離的淨絨落入前倉,粗毛、雜質落入後倉。
6.2.3.2.3 初次分離下來落入後倉的粗毛、雜質中含有少量絨纖維,前倉淨絨中含有少量粗毛、雜質。依次將前倉的粗雜、後倉的淨絨取出,再次分別喂入毛型雜質分析機,如此反覆分離三次。若後倉分離出的粗毛、雜質中仍帶有微量絨纖維,則需人工揀出歸於淨絨中。
6.2.3.2.4 將分離後的淨絨按GB/T6500中的方法烘至絕幹質量,記為mp,精確至0.01g。
6.2.3.2.5測試分離後淨絨含粗率、含雜率:將淨絨調濕後從每份淨絨中分別按表5稱取含粗率、含雜率試樣各三份,記為m,精確至0.01g,其中兩份做平行試驗,一份留作備樣。將試樣置於與被測絨纖維顏色反差較大的絨板上,用鑷子將試樣中的粗毛、雜質(包括膚皮、草屑)揀出,分別稱取質量記為mc和mz,精確至0.0001g。
6.2.3.2.6 分離後淨絨含粗率按式(6)計算:
Bc=mmc×100
…………………………(6)
式中:
Bc———分離後淨絨含粗率,%; mc———試樣中粗毛質量,單位為克(g); m———含粗率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6.2.3.2.7 分離後淨絨含雜率按式(7)計算:
Bz=mmz×100
式中:
Bz———分離後淨絨含雜率,%; mz———試樣中雜質質量,單位為克(g);
…………………………(7)
m———含雜率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6.2.3.2.8 測試分離後淨絨含油脂率:從6.2.3.2.4每份淨絨中,分別稱取含油脂率試樣三份,精確至
0.01g,其中兩份做平行試驗,一份留作備樣。按GB/T6977中的方法進行。
6.2.3.2.9當兩份分離後淨絨試樣的含粗率、含雜率的絕對差值超過0.05個百分點,含油脂率超過1個百分點時,應增試第三份試樣,並以三份試樣的平均值作為含粗率、含雜率、含油脂率的最終結果。計算
結果修約至兩位小數。
6.2.3.2.10 洗淨絨淨絨率按式(8)計算: A=mp(100-Je) (100+Jmp)s×(10006-Bc-Bz) (100+Rp)
1
式中:
A———洗淨絨淨絨率,%; mp———分離後淨絨絕幹質量,單位為克(g);
Je———分離後淨絨實測含油脂率,%;
Jp———分梳絨公定含油脂率,%,同式(3);
Bc———分離後淨絨含粗率,%,見式(6);
Bz———分離後淨絨含雜率,%,見式(7);
Rp———分梳絨公定回潮率,%,同式(3); ms———洗淨絨淨絨率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8)
6.2.3.2.11 當兩份試樣的洗淨絨淨絨率絕對差值超過2個百分點時,應增試第三份試樣,並以三份試樣的平均值作為洗淨絨淨絨率的最終結果。計算結果修約至兩位小數。
6.2.3.3 洗淨絨淨絨公量試驗
6.2.3.3.1 在抽取回潮率試樣時,對同一批洗淨絨進行逐包稱量,累計總毛重,記為mg,精確至0.1kg。取有代表性的兩個樣包去皮,稱取皮重,以其平均值作為本批每包平均皮重,記為mt,精確至0.01kg。
6.2.3.3.2 洗淨絨總淨重按式(9)計算:
mn=mg-mt×N …………………………(9) 式中:
mn———檢驗批洗淨絨總淨重,單位為千克(kg);mg———檢驗批洗淨絨總毛重,單位為千克(kg);
N———包數;
mt———平均每包的皮重,單位為千克(kg)。
6.2.3.3.3洗淨絨淨絨公量按式(10)計算: mj= (1m00n(1+0R0e+)R×s10)0×A…………………………(10)
式中:
mj———洗淨絨淨絨公量,單位為千克(kg);mn———檢驗批洗淨絨總淨重,單位為千克(kg);
Rs———洗淨絨公定回潮率,%,同式(2);
Re———洗淨絨實測回潮率,%; A———洗淨絨淨絨率,%。
6.2.3.3.4 淨重及公量結果計算修約至兩位小數。
6.2.3.4 平均直徑試驗
按表5抽取試樣質量,GB/T10685GB/T21030IWTO-12的方法進行。仲裁時採用以光學顯微投影為原理的試驗方法。
6.2.3.5 手排長度試驗
6.2.3.5.1試樣的調濕和試驗温濕度條件按GB/T6529中的方法執行。
6.2.3.5.2 試樣製備
按表5抽取試樣質量(隨機抽取長度試樣時不少於40個點)約0.09g~0.15g,充分混合,再平分成
三份,其中兩份用於平行試驗,一份留作備樣。
6.2.3.5.3 排圖
將抽取的試樣用手反覆整理成一端接近平齊且纖維自然順直的小絨束,右手握住小絨束平齊的一端,將另一端貼於絨板並用左手的大拇指依次摁住該端,將纖維由長至短等量地從絨束中緩緩抽拔出來,並使被抽拔出的纖維沿絨板左上端自左而右、自上而下、一端平齊地貼覆且逐次排列於絨板上;當右手中的纖維被全部抽拔後,在保持前次排列時纖維之間縱向的相對位置的前提下用鑷子起出試樣、聚集成束,再重複上述操作。如此進行數遍(不多於五遍),直至將試樣均勻地排成底邊長度為250mm±
10mm、纖維縱向自然平順、排列厚薄均勻的長度分佈圖(如圖1所示)。
1
6.2.3.5.4 作圖
將手排長度標準板置於已排好的纖維分佈圖上,以纖維平齊的一端為長度分佈圖的底邊,目光直視纖維另一端所形成的曲線上的每個觀測點,連接這些觀測點使之成為一條光滑的纖維長度分佈曲線;以長度分佈圖的底邊為橫座標,以纖維長度曲線上的各點為縱座標,從原點自左向右每隔10mm(組距) 標出橫座標x1、x2、…、xi、…、xn-1、xn(其中xn-xn-1為末組組距,數值在0mm~10mm之間),按照手排長度標準板上的刻度測量並記錄每一組中點對應的長度曲線上的縱座標即纖維長度L1、L2、…、
Li、…、Ln-1、Ln,長度分佈圖底邊總長度為xn(mm)。
6.2.3.5.5 平均長度(加權平均值)按式(11)計算:
n-1
I×i∑=Li+ (xn-xn-1)Ln
L= 1xn …………………………(11)
式中:
L ———手排平均長度(加權平均長度),單位為毫米(mm);
Li ———第i組中點座標對應的纖維長度,單位為毫米(mm);
xn———長度分佈圖底邊總長度即終點橫座標,單位為毫米(mm); xn-1———第末長度組所對應的起點橫座標,單位為毫米(mm);
Ln ———末組中點座標對應的纖維長度,單位為毫米(mm);
I ———組距,單位為毫米(mm),I=10。
6.2.3.5.6 短絨率按式(12)計算:
D=xnx-nxs×100 …………………………(12)
式中:
D———根數短絨率,%;
xn———長度分佈圖底邊總長度即終點橫座標,單位為毫米(mm); xs———15mm長度纖維Ls對應的橫座標,單位為毫米(mm)。
6.2.3.5.7 長度變異係數按式(13)和式(14)計算:
i∑n=(Li-L)2×I
s= 1 xn …………………………(13)cv=Ls×100 …………………………(14)
式中:
s———長度標準差,單位為毫米(mm);
Li———第i組中點座標對應的纖維長度,單位為毫米(mm);
L———手排平均長度,單位為毫米(mm);
I———組距,單位為毫米(mm),I=10;
xn———長度分佈圖底邊總長度即終點橫座標,單位為毫米(mm); cv———長度變異係數,%。
6.2.3.5.8 以兩份試樣平均長度的平均值為試驗結果,當兩份試樣平均長度的絕對值超過2mm時,應增試第三份試樣,並以三份試樣平均長度、短絨率的平均值(n份試樣長度變異係數的計算方法見
6.2.3.5.9)作為最終結果。平均長度、短絨率、長度變異係數計算結果均修約至兩位小數。
6.2.3.5.9 平行試驗長度變異係數按式(15)、式(16)、式(17)計算:
i∑n=li
L=n1 …………………………(15)
i∑n=si2
S= n1 …………………………(16)
CV …………………………(17)
式中:
n ———試樣份數,n=2~3;
li———第i份試樣的手排長度,單位為毫米(mm); si———第i份試樣的長度標準差,單位為毫米(mm);
L ———n份試樣平行試驗的平均手排長度,單位為毫米(mm);
S ———n份試樣平行試驗長度標準差,單位為毫米(mm);
CV———n份試樣平行試驗長度變異係數,%。
6.2.4 試驗數據的修約
按GB/T8170中的方法進行。
2 分梳山羊絨
7.1 技術指標
7.1.1 技術指標包括平均直徑、直徑變異係數、平均長度、長度變異係數、短絨率、含粗率、含雜率、平均斷裂強度、異色纖維含量九項。
7.1.2 分梳山羊絨的品質以類別、型號、特性表示如下:
D× ×××××—××××××
特性
型號
7.1.2.1 類別:以兩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為字母“D”表示分(類別)梳山羊絨,第二位為W、G、B,分別
表示顏色類別即白絨、青絨、紫絨。
7.1.2.2 型號:以五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一、二位表示平均直徑,按試驗結果的個位和小數點後一位的數值表示,第三、四位表示手排平均長度,按試驗結果修約至整數表示,第五位表示含粗率,按試驗結果修約至小數點後的第一位數值表示。
7.1.2.3 特性:以六位大寫的英文字母表示,分別為直徑變異係數、短絨率、長度變異係數、含雜率、異色纖維含量、平均斷裂強度六項指標所在的檔別。各項指標分為A、B、C三檔,見表6。
表6 分梳山羊絨特性指標分檔對照表
指 標
檔 別
A
B
C
直徑變異係數/%
≤21
>21,≤23
>23
15mm
及以下短絨率/%
平均長度>40mm
≤6
>6,≤8
>8
平均長度30mm~40mm
≤10
>10,≤14
>14
平均長度<30mm
≤15
>15,≤19
>19
長度變異係數/%
≤50
>50,≤54
>54
含雜率/%
≤0.2
>0.2,≤0.3
>0.3
異色纖維含量/(根/5g)
≤15
>15,≤30
>30
平均斷裂強度/(cN/tex)
≥3.5
<3.5,≥3.2
<3.2
7.1.2.4 表6中異色纖維含量僅適用於白絨。青絨、紫絨異色纖維含量檔別均定為C。
7.1.2.5 示例:DW45382—CBBABA(如技術指標缺項,其位置以“×”表示)其中:
“—”前表示類別和型號,按字母和數字順序依次為:
D———分梳山羊絨;
W———白色;
45———平均直徑:14.5μm;
;
:
%;
A——— :3.5cN/tex。
7.1.3 分梳山羊絨公定回潮率,見式(3)。
7.1.4 分梳山羊絨公定含油脂率為1.5%。
7.1.5 分梳山羊絨非動物纖維含量<0.05%,適用於A、B、C三檔。
7.2 試驗方法
7.2.1 儀器和用具
7.2.1.1 油脂萃取器。
7.2.1.2 八籃烘箱。
天平(分度值0.01g、0.0001g)。
( 0.1kg、0.01kg)。
7.口部門製作的手排長度標準板)。
7.2.1.6 絨板(深色、淺色)。
7.子顯微鏡。
7.2.1.8 光學顯微投影儀。
7.2.1.9 光學纖維直徑分析儀。
7.2.1.10 激光纖維直徑分析儀。
7.2.1.11 束纖維強度測定儀。
7.2.1.12 纖維切斷器。
7.2.1.13 白襯紙,照明台式放大鏡(6×~8×)。
7.2.1.14 鑷子、載玻片、蓋玻片、液體石蠟等。
7.2.2 樣品製備
7.2.2.1 批樣
7.2.2.1.1 批樣比例及數量:機械打包10包及以下按30%抽取,10包以上增加部分按20%抽取;軟包
20包及以下逐包抽取,20包以上增加部分按30%抽取;不足一包按一包計。品質樣品的總質量不少於
300g;回潮率批樣抽樣比例同上,共產生八份試樣,總質量不少於400g。
7.2.2.1.2 抽樣方法:隨機確定抽樣包,在包的上、中、下部位深於包裝皮15cm及以上處抽取樣品。
7.2.2.1.3 回潮率批樣抽取後立即放於密閉容器中,並在4h之內定重。
7.2.2.2 實驗室樣品
7.2.2.2.1 將批樣平鋪在試驗枱上進行充分混合,用對分法分成兩等份,一份為實驗室樣品,一份留作備樣。
7.2.2.2.2 實驗室樣品的調濕和試驗温濕度條件按GB/T6529中的方法執行。
7.2.2.3 試樣
7.2.2.3.1 將實驗室樣品充分混合,用多點法從正、反兩面隨機抽取試樣,試樣的質量及數量見表7。
7.2.2.3.2 稱取回潮率試樣,每份試樣質量約50g,精確至0.01g。

山羊絨表7 試樣質量及數量

試驗項目
每份試樣質量/g
試樣數量/份
平均直徑
0.5~10
3
其他動物纖維含量
手排長度
0.03~0.05
3
含粗率
2
3
含雜率
1
3
異色纖維含量
5
2
非動物纖維含量
1
3
含油脂率
5
3
平均斷裂強度
0.1
3
7.2.3 試驗項目及方法
7.2.3.1 含粗率、含雜率試驗
7.2.3.1.2 含粗率按式(18)計算:
…………………………(18)
Bc=mmc×100
式中:
Bc———含粗率,%; mc———粗毛質量,單位為克(g); m———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7.2.3.1.3 含雜率按式(19)計算:
式中:
Bz———含雜率,%; mz———雜質質量,單位為克(g); m———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Bz=mmz×100
…………………………(19)
7.2.3.1.1 按表7稱取含粗率、含雜率試樣各三份,記為m,精確至0.01g,其中兩份做平行試驗,一份留作備樣。將試樣置於與被測絨纖維顏色反差較大的絨板上,用鑷子將粗毛、雜質(包括膚皮屑)揀出, 分別稱取質量記為mc和mz,精確至0.0001g。
7.2.3.1.4當兩份試樣的含粗率或含雜率的絕對差值超過0.05個百分點時,應增試第三份試樣,並以三份試樣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含粗率、含雜率計算結果修約至兩位小數。
7.2.3.2 白分梳山羊絨中異色纖維含量試驗
7.2.3.2.1 按表7稱取試樣質量,精確至0.01g。將試樣置於照明台式放大鏡和白色襯紙之間,並在白色光不小於400lx光源條件下進行。用鑷子將白分梳絨中含有的與其顏色有差異的長度大於等於
5mm的毛絨纖維揀出並計數,如果一根纖維上的一端有異色則整根纖維視為異色纖維。
7.2.3.2.2 白分梳絨中異色纖維含量以“n根/5g”的形式表示。
7.2.3.2.3 以兩份試樣異色纖維含量的平均值為最終結果,計算結果修約至整數。
7.2.3.3手排長度試驗6.2.3.5進行
7.2.3.4 平均直徑試驗
按GB/T10685或GB/T21030或IWTO-12的試驗方法進行。仲裁時採用以光學顯微投影為原
理的測試方法。
7.2.3.5 平均斷裂強度試驗
按GB/T27629中的方法進行。
7.2.3.6 其他動物纖維含量試驗
7.2.3.6.1 按GB/T14593或GB/T16988中的方法進行。
7.2.3.6.2 當分梳山羊絨中其他動物纖維含量為0%、變異纖維含量在5%及以下則視為純山羊絨,但不同平均直徑的分梳山羊絨(參照表2劃分),其25μm以上粗毛含量應符合:超細型、特細型在5%及以下,細型在8%及以下,粗型在10%及以下。
7.2.3.6.3 25μm以上粗毛纖維密度按1.20g/cm3計。
16
7.2.3.7 回潮率試驗
按GB/T6500中的方法進行。
7.2.3.8 非動物纖維含量
按GB/T2910中的方法進行。
7.2.3.9 含油脂率試驗
按GB/T6977中的方法進行。
7.2.3.10 公量試驗
7.2.3.10.1 在抽取回潮率試樣時,對同一批分梳山羊絨進行逐包稱量,累計總毛重,記為mg,精確至
0.1kg。取有代表性的兩個樣包去皮,稱取皮重,以其平均值作為本批每包平均皮重,記為mt,精確至
0.01kg。
7.2.3.10.2 檢驗批分梳山羊絨總淨重按式(20)計算:
mn=mg-mt×N …………………………(20) 式中:
mn———檢驗批分梳山羊絨總淨重,單位為千克(kg);mg———檢驗批分梳山羊絨總毛重,單位為千克(kg);
mt———平均每包的皮重,單位為千克(kg);
N———包數。
7.2.3.10.3 公量計算
檢驗批分梳山羊絨公量按式(21)計算:
(100Jp)
m=mn……………………(21)
式中:
m———分梳山羊絨公量,單位為千克(kg);
mn———檢驗批分梳絨總淨重,單位為千克(kg);
Rp———分梳山羊絨公定回潮率,%,同式(3);
Je———實測含油脂率,%;
Jp———分梳山羊絨公定含油脂率,%,同式(3);
Re———實測回潮率,%。
7.2.3.10.4 淨重及公量計算結果修約至兩位小數。
7.2.4 試驗數據的修約
按GB/T8170中的方法進行。
1 檢驗規則、包裝、標誌、儲存、運輸和複驗
8.1 檢驗規則及檢驗證書
8.1.1 檢驗批
檢驗以批為基礎進行。
8.1.2 檢驗證書
8.1.2.1 山羊原絨檢驗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顏色、包數、質量、產地、檢驗項目及檢驗結果。
8.1.2.2 洗淨山羊絨檢驗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顏色、批號、包數、質量、加工單位、檢驗項目及檢驗結果。
8.1.2.3分梳山羊絨檢驗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顏色、批號、包數、質量、加工單位、檢驗項目及檢驗結果。
8.2 包裝
8.2.1 包裝應以便於管理、儲存和運輸,且保證其品質不受影響為原則。
8.2.2 山羊原絨、洗淨山羊絨的包裝應使用通風、透氣的材料。
8.2.3 分梳山羊絨的內包裝應為防潮材料、外層為堅固材料,並以數道鐵箍均勻外紮成包。
8.2.4 分梳山羊絨每包標準質量為75kg,外形尺寸為800mm×600mm×400mm,若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雙方自行商定。
8.3 標誌
8.3.1 成包山羊絨,每包應有標誌。標誌的字跡應醒目、清晰、持久。
8.3.2 山羊原絨的標誌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產地、顏色、型號等級、毛重、淨重、包號、交貨單位。
8.3.3 洗淨山羊絨標誌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批號、類別型號特性、毛重、淨重、包號、交貨單位。
8.3.4 分梳山羊絨標誌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批號、類別型號特性、毛重、淨重、包號、交貨單位。
8.4 儲存
8.4.1 山羊絨應在乾燥通風的庫房內儲存,絨包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不得被污染。
8.4.2 山羊絨以批為單位堆放,將刷有嘜頭的包面朝外整齊排列。
8.4.3 山羊絨堆放處的垛底應放置適量的環保型防蟲劑。
8.5 運輸
8.5.1 運輸工具應具備潔淨、防腐、防潮、防包裝破裂損傷的條件。
8.5.2 運輸過程中,山羊絨不得被污染,不得使用有損包裝的器械進行裝卸。
8.6 複驗
8.6.1 複驗規則
8.6.1.1 交易雙方的一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需要複驗時,應在收到質量憑證和貨物後的15個工作日
內,向交易雙方協商同意的檢驗機構或交易雙方行政區劃的共同上級專業檢驗機構提出申請。
8.6.1.2 複驗應在接到複驗申請後的15日內進行。複驗用備樣進行。
8.6.1.3 必要時,複驗樣品經交易雙方及檢驗機構三方認可後重新扦取。
8.6.2 複驗允差規定
8.6.2.1 公量: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2%的誤差。誤差未超過2%,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2%,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2 平均直徑: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3%的誤差。誤差未超過3%,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3%,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3 平均長度(手扯、手排):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2mm的誤差。誤差未超過2mm,以原驗
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2mm,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18
8.6.2.4 洗淨率: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3個百分點的誤差。誤差未超過3個百分點,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3個百分點,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5 淨絨率: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2個百分點的誤差。誤差未超過2個百分點,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2個百分點,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6 含粗率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0.1個百分點的誤差。誤差未超過0.1個百分點,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0.1百分點,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7 含雜率: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0.05個百分點的誤差。誤差未超過0.05個百分點,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0.05個百分點,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8 其他動物纖維含量: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3個百分點的誤差。誤差未超過3個百分點,
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3個百分點,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2.9非動物纖維含量:複驗結果與原驗結果允許有0.5個百分點的誤差。誤差未超過0.5個百分點,以原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超過0.5個百分點,以複驗結果作為質量憑證。
8.6.3 不予複驗規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複驗:
8.6.3.1 超過規定的複驗有效期者。
8.6.3.2 申請複驗山羊絨的名稱、批號、產地、牧場(或牧户)、加工企業、檢驗項目、檢驗結果與原檢驗證
書至少有一項不符者。
8.6.3.3 無法提供原質量憑證者。
8.6.3.4 申請複驗的貨包質量達不到原驗貨包批質量的90%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