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山澤之賦

鎖定
約公元前21~前11世紀的夏朝和商朝,對山林、川、澤設官管理,按時進貢指定產品,此外則“澤梁無禁”(《孟子·梁惠王下》),即山林藪澤之利,官府同百姓共同採用,國家不收税。
中文名
山澤之賦
出    處
《孟子·梁惠王下》
shanze zhi fu
中國古代對山、林、江湖、園囿、池澤所出產品課徵賦税的統稱。
西周後期,開始對山澤徵税,設官掌管對金、玉、錫、丹青等礦產品的戒令和税賦徵課。秦漢之際,凡在山林砍伐竹木,開挖礦藏;在河湖及官有園囿採摘果實、獵取鳥獸、捕撈魚蝦等,均要課徵山澤税;對官有園林苑囿池澤,凡貸與百姓種植、採捕者,則徵地税或租金(古稱“假税”)。漢代定製這些收入歸王室;但賜予諸侯或公主、勳戚作封邑的園囿,賦税則由封君徵收,供充私奉養。王莽新朝實行“五均六”,對取自山澤的產品,以及工匠、商賈人等,均令各自申報,除本計利,繳十分之一的税。魏晉南北朝時期,對山澤之財,時而允許百姓開採,政府徵税,時而實行專賣;東晉時,一度出現“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採漁釣皆責税直”(《宋書·武帝紀》)。此後雜税逐漸增多,原屬於山澤税中的主要課税物品,如魚、鹽、茶、礦產品等,先後變成專門的税種,而山澤之賦的提法不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