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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製冷學會

鎖定
山東製冷學會是山東省製冷空調行業有關部門和生產製造企業、大專院校、研究院(所)、設計院、製冷空調公司和企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在山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成立的專業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和中國製冷學會指導。
中文名
山東製冷學會
外文名
Shandong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主管單位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
登記單位
山東省民政廳
屬    性
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社團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新濼大街1666號三慶齊盛廣場2號樓1104/1105室
性    質
專業性公益性非盈利法人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83年
所屬單位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

山東製冷學會學會分支機構

《山東製冷空調》雜誌(內刊) 《山東製冷空調》雜誌(內刊)
學會下設五個分會即:空調熱泵分會、節能蓄冷分會、暖通空調分會、新能源與動力工程分會、低温醫學與低温生物工程分會。 [4] 
學會下設四個工作委員會即:學術工作委員會、產學研工作委員會、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科技評估與服務工作委員會。
學會下設六個專業委員會即:深冷專業委員會、製冷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冷藏凍結專業委員會、冷藏運輸專業委員會、冷凍醫療專業委員會、氣調保鮮專業委員會。 [2] 

山東製冷學會主要任務

山東製冷學會的主要任務有:
1.組織製冷空調行業的學術和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評估;
2.組織編輯出版《山東製冷空調》、技術標準和科普讀物;
3.組織製冷空調技術和業務培訓;
4.接受山東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山東省製冷空調技術的發展規劃、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有關製冷空調科技方面的重大決策等進行科技諮詢與論證;推薦國家科技攻關項目;進行項目論證,製冷空調技術鑑定;技術評估;產品的質量評定;製冷技術水平與技術職稱評定及製冷空調科技文獻和製冷空調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編譯,為有關部門發現和推薦人才;
5.積極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產品展覽會和推介會,促進我省製冷空調技術的發展;
6.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7.加強與企業的技術合作與創新,依靠科技發展製冷空調產業,舉辦製冷空調信得過產品和誠實守信企業推薦活動,推動行業爭創名優、名牌產品;
學會由200餘家單位會員和近6000名個人和學生會員組成,他們分別來自我省製冷空調行業的教學、科研、設計、施工、管理、經營、生產製造、用户及省外企業駐山東辦事機構等,會員的組成覆蓋了山東製冷空調暖通行業所有領域,薈萃了一大批製冷空調行業的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關方面的人才。
山東製冷學會積極構建和拓展學術技術交流平台,產學研平台,熱忱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真誠歡迎社會各界與我會緊密聯繫,加強聯合與合作,互通信息,共享多贏,為推動我省乃至全國製冷空調暖通行業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1] 

山東製冷學會組織機構

山東製冷學會第七屆理事會
理事長:孔繁彬
副理事長:舒建國、王培鑾、楊東堂、付松輝、匡奕珍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李永安
副秘書長:尹綱領、韓廣鈞、楚廣明
監事長:朱傳堂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衞欣、於志傑、王洪山、王培鑾、孔慶盛、孔維棟、孔繁彬、尹綱領、付松輝、畢研文、匡奕珍、劉德剛、戎衞國、李永安、李東平、李安長、李高建、邵長勝、張長峯、張君誠、楊東堂、趙家龍、黃昕、梁兆旺、襲建富、韓廣鈞、韓吉田、舒建國、楚廣明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劉恆、丁廷軍、丁明瑞、衞欣、於志傑、王立玉、王光芹、王澤富、王保鋒、王洪山、王家敏、王培鑾、王強、王新民、王慧斌、孔慶盛、孔維棟、孔繁彬、尹綱領、付松輝、田彥法、田忠奇、畢研文、鞏亮、匡奕珍、劉永輝、劉永江、劉紹忠、劉學來、劉德剛、戎衞國、孫文宇、孫啓東、孫彥兵、邢德安、朱文三、朱傑、陳濤、李永安、李東平、李安長、李剛、李君、李高建、李建林、李建新、李遵悦、邵長勝、蘇剛、蘇保玲、宋明剛、汪勇達、吳茂峯、吳家偉、張長峯、張兆清、張君誠、張希紅、張秀華、楊友波、楊東堂、楊吉民、楊前明、楊滌、範軍、孟繁晉、鄭堅、姜夕武、姜玉璞、姜再柱、姜欣暉、姜彪、趙永貞、趙家龍、高明雲、顧 皓、徐玉田、徐莉、崔波、黃昕、梁兆旺、襲建富、程廣建、葛建民、韓廣鈞、韓吉田、舒建國、楚廣明、樊慶利
學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戎衞國
產學研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韓吉田
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匡奕珍
科技評估與服務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韓廣鈞
深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襲建富
製冷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舒建國
冷藏凍結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孔繁彬
冷藏運輸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孔慶盛
冷凍醫療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畢研文
氣調保鮮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長峯
辦公室主任:韓程程 [2] 

山東製冷學會學會章程

山東製冷學會章程
(2019年6月14日山東製冷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山東製冷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縮寫為SAR。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省製冷空調科技工作者和大專院校、科學研究及設計院所、製冷空調公司、企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是學術技術性、專業性和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業務上受中國製冷學會的指導。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製冷空調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思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網址:www.sdzlxh.com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製冷空調領域適用技術的宣傳推廣、經驗交流、協作攻關、產品開發,諮詢服務等活動,提供本行業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推動橫向經濟、技術聯繫,促進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
(二)組織會員單位推行質量管理和以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率為目標的現代化管理。開展爭創名優產品活動,受政府委託組織名優產品的評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三)開展科學普及、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活動;組織各類製冷空調技術培訓;
(四)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製冷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有關製冷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推薦國家科技攻關項目;項目論證;製冷技術鑑定;製冷產品的質量認證;製冷技術水平與技術職稱評定及製冷科技文獻和製冷標準的制定、修訂、編譯;
(五)組織會員出席國內外製冷學術會議,參觀或參加國內外製冷展,舉辦技術交流會、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和產品展覽會等,推廣製冷行業的科研成果和經驗,促進我省製冷科學技術的發展;
(六)加強會員單位的橫向聯合,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經濟、技術合作和市場競爭中的問題。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用心為會員服務;
(七)編輯出版製冷空調類的信息性、科普性、專題性刊物和技術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理事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期滿後不得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與屆期相同。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設3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範,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學術自律規定》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專職(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山東製冷學會2019年06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