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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學會

鎖定
山東省生態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省內外生態環境領域教育科研、管理規劃、監測監理、設計諮詢等高校院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山東省生態學會
外文名
Ecological Society of Shandong
英文縮寫
ESSD
理事長
王仁卿

山東省生態學會學會概況

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及有關人士運用生態學觀點,積極貫徹和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的學術研究、技術諮詢、學術交流、調查、培訓和科普等活動,為推進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建設生態山東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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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學會理事會

副理事長:李傳榮 房用 劉林德 汝少國
秘書長:劉大勝
副秘書長孫景寬 杜寧 張如峯 鄭培明

山東省生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山東省生態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Ecological Society of Shandong,英文縮寫:ESSD。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省內外生態環境領域教育科研、管理規劃、監測監理、設計諮詢等高校院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及有關人士運用生態學觀點,積極貫徹和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的學術研究、技術諮詢、學術交流、調查、培訓和科普等活動,為推進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建設生態山東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推廣先進技術;
(二)團結和凝聚全體會員和有關人士,為建設生態山東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開展生態環境科學方面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以及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方面的學習考察活動;組織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
專題研究、調查和科學考察;
(四)組織開展資源開發,區域、流域開發,交通運輸,礦山採選,景區旅遊等生態環境影響為主併兼顧其它相關領域的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評價及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五)組織開展或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技術培
訓、調研和規劃編制工作;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七)接受委託承擔生態環境類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獻、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舉薦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方面的人才;
(九)根據有關規定,積極承接社會職能和政府職能轉移;
(十)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提出相應建議;
(十一)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實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須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
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2名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製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户,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户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
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
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
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佈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註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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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