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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炭學會

鎖定
山東煤炭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從事煤炭專業的科技人員為主,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煤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省煤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1] 
中文名
山東省煤炭學會
機構地址
濟南市堤口路141號 [1] 
性    質
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1] 
隸    屬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 [1] 
所在省份
山東省

山東省煤炭學會宗旨

本會宗旨:以踐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煤炭行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煤炭學科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煤炭學科(行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健康發展。 [1] 

山東省煤炭學會業務範圍

學會圍繞煤炭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1、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加強與有關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2、開展科學普及工作,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提高民族大眾的科學水平,抵制偽科學;
3、開展煤炭學科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煤炭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4、針對煤炭行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學術研討和調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
5、組織專家協助政府對煤炭行業科技政策、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提供煤炭科技諮詢服務,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6、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機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完成中國煤炭學會、省科學技術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7、設立《突出貢獻工程師獎》《煤炭生產一線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獎》《優秀科技論文獎》等,並開展評選、推優工作;
8、積極開發和推廣煤炭學科的科研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儘快轉化;
9、編輯出版《山東煤炭科技》期刊、學術專刊、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
10、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組織機構:學會內設5個辦事機構
1、秘書處2、財務部3、組織管理部4、學術業務部5、期刊編輯部 [2] 

山東省煤炭學會領導班子分工

山東省煤炭學會理事長

主持本學會的全面工作。
加強對機構設置、人事安排、財務管理、思想政治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學會長遠發展、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保證學會工作健康發展。

山東省煤炭學會副理事長

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重點負責對上級文件、有關會議精神及本學會理事會決議、決定和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加強學會內部的溝通聯繫,對搞好學會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山東省煤炭學會秘書長

主持本學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重點負責對上級文件、有關會議精神及本學會理事會決議、決定及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各項計劃措施,協調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文件,及時向上級及本學會理事會領導請示、彙報工作,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廣大會員意見,完成理事會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3] 

山東省煤炭學會章程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山東煤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dong Coal Science,縮寫為SCS。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從事煤炭專業的科技人員為主,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全省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煤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省煤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踐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煤炭行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煤炭學科(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為把山東建成煤炭行業大省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的工作方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堅持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民主辦會,依法維護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煤炭學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努力為廣大煤炭科技工作者服務;堅持學術民主,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堅持繼承與創新並舉,促進煤炭學科不斷髮展;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團結、組織和動員我省從事和關心支持煤炭行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為促進煤炭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山東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科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圍繞煤炭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二)開展科學普及工作,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提高民族大眾的科學水平,抵制偽科學;
(三)開展煤炭學科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煤炭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四)編輯出版《山東煤炭科技》期刊、學術專刊、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
(五)組織專家協助政府對煤炭行業科技政策、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提供煤炭科技諮詢服務,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機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完成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學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七)設立《突出貢獻工程師獎》《煤炭生產一線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獎》《優秀科技論文獎》等,並開展評選、推優工作;
(八)積極開發和推廣煤炭學科的科研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儘快轉化;
(九)加強與有關國際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十)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
(一)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宏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職稱及工程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材(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
4.大專畢業或自學成材(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中專畢業4年)以上者,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關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相應煤炭專業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領導幹部。
(二)權力和義務
權力: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監督本會工作。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3.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為本會事業的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單位會員
(一)條件:承認本會章程,從事與煤炭行業(學科)相關專業,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組織,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權力和義務
權力: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可以要求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支持本單位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按規定交納單位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不含單位會員);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學會秘書處)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被批准為本會會員,由本會頒發統一的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入會自願 ,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一)觸犯刑律者;
(二)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三)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舉和聘任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劃,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和管理學會的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至第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內煤炭界有較高聲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愛煤炭事業,熱愛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學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學術性研究和工作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二級機構。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構批准登記。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會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山東省煤炭學會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2013年5月30日經山東煤炭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已向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並核准,現予以公佈生效 [4] 

山東省煤炭學會主辦期刊

主辦《山東煤炭科技》雜誌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