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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浙江投資企業商會

鎖定
山東省浙江投資企業商會(簡稱“山東省浙江商會”)是經山東省發改委和省民政廳審核批准註冊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在山東省發改委和浙江省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起連接魯浙兩省經濟合作與交流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是協助兩地政府管理異地民營企業的助手,於2003年9月12日在濟南成立。 [1] 
中文名
山東省浙江投資企業商會
性    質
社會團體
作    用
連接魯浙經濟合作與交流的紐帶
成立時間
2003年9月12日

山東省浙江投資企業商會商會簡介

浙江商會的會址座落在濟南市院前街1號省人大常委會所在地的珍珠泉院內。這裏是山東省政務、商貿中心匯聚地,代表着商會的對外形象。
目前,在魯浙商近50萬,規模以上法人企業6000多家,分佈在全省十七地市,具有行業的代表性和地域的廣泛性。他們有的在中國民營企業百強之列;有的在浙江省民營企業百強之列。如現代聯合集團、杭州外海集團、金田陽光投資集團、中國南龍集團、廣廈集團、中天集團、杭州西子電梯集團、杭蕭鋼構集團公司、吉奧汽車等。還有中國著名的服飾和製鞋企業,如寧波的杉杉服飾、香港標王服飾等。另外商會還在17地市成立辦事處(分會),負責各地市浙商的服務、聯絡,協助政府招商等事宜。浙江商會會員單位涉及的業務範圍和投資領域廣闊,主要有:各類大型市場開發建設,道路橋樑和市政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和建築業,機械和電器製造業,汽車和摩托車製造與營銷,礦業開採(鐵、煤、金),高科技產業,現代物流業,農業產業化開發,醫藥,化工產業,五金建材,服裝和製鞋業,餐飲服務業,投融資、教育諮詢等行業。
浙江商會始終堅持“橋樑、紐帶、助手、服務”的辦會宗旨,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浙商。商會積極協助山東各級各地政府部門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取得了顯著成績,先後協助並參與組織了數百次大型招商引資活動。據不完全統計,全省各地與浙商共簽訂投資項目1300多個,投資總額達3800多億元。在全省1000多個社會團體中,浙江商會被山東省政府授予唯一一個“全省服務民營經濟先進單位”。在山東電視台主辦的2009中國魯商年度榮譽盛典上,商會再獲“創業山東特別貢獻獎”殊榮。在山東省管社會組織年檢中,浙江商會多次被山東省民政廳評為“優秀省管社會團體”。

山東省浙江投資企業商會商會章程

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山東省浙江投資企業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浙江企業家在山東興辦的工商企業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它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營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民營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認真貫徹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富民興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教育、引導全體會員關心國家的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現階段的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組織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展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祖國的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發展。
(三)組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利益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四)本會將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認真聽取會員反映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並聯系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幫助。
(五)本會舉辦實體,併為會員及時提供各種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六)組織會員開展工商專業培訓,指導協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努力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加強財務計劃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嚴格照章納税,為國家多做貢獻。
(七)加強與港澳特區、台灣地區和國外工商社團及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業務交流,加強山東與浙江省的經濟文化交流,增進兩省之間的友誼和合作。積極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商品展銷會、交易會、項目洽談會,以促進經貿事業的發展。
(八)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和學習交流,幫助會員努力開拓國內、國際兩個市場,並協助引進資金、高新技術和人才。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並幫助調解有關經濟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十)積極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只設單位會員,凡成為會員的同時自動成為理事。
第七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二)浙江在山東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的各類民營工商企業;
(三)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經營實力和影響力的。
(四)加入本會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正式書面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及時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等;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必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主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副會長提議並由過半數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活動能力的;
(三)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秘書長、顧問若干人。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自律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其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收取的會員費;
(二)企業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註冊登記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和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本會實體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第三十條 本會參照國家社團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企業和個人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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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