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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鎖定
《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旨在規範機動車改裝行為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機動車噪聲污染及保護人身安全和公眾健康。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共八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發佈機關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 
通過時間
2021年12月3日 [1] 
實施時間
2022年1月1日 [1] 

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規定通過

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 

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動車改裝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機動車噪聲污染,保護人身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機動車噪聲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推進信息共享,強化聯防聯控和智慧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條 改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條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加裝機動車渦輪, 不得擅自改動燃油管路、排氣管和消音裝置,不得擅自從事其他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活動。
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駕駛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車輛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和違規變更車道等違法行為的查處,並提高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智慧監管的能力。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並不得以瞬間提速、轟踩油門、轟鳴疾駛等方式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法治意識,及時處理羣眾投訴舉報。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