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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汽車工程學會

鎖定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DONG)成立於1986年,是山東汽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法人團體;隸屬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該機構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SAE—China)常務理事單位。學會由山東汽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山東省汽車工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汽車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中文名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
外文名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DONG
成立時間
1986年
地    區
山東
隸    屬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學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動員和組織廣大汽車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汽車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提高,促進汽車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為汽車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主要職責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積極傳播先進技術、科學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舉辦科技展覽等活動;
(三)組織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和音像製品;
(四)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和企事業有關科技政策、法規的研究和經濟建設項目的諮詢、可行性研究和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和獎勵、技術職稱評定及有關行業標準的編審等;
(五)積極發展與有關國際組織的友好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
(六)開展工程師培養、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的專業水平;
(七)創辦為發展科技事業和為會員服務的社會公益性實體,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九)推動有利於山東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為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組織機構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目前擁有個人會員209名,團體會員280家,由各技術領域130名專家組成學會專家委員會。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山東汽車工程學會秘書處,地點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五屆理事長單位:山東汽車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屆副理事長單位: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島理工大學山東交通學院

山東汽車工程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山東汽車工程學會。英文名稱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DONG,英文縮寫為SAE-SD。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山東汽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我省汽車工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汽車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動員和組織廣大汽車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汽車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提高,促進汽車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為汽車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事機構是山東汽車工程學會秘書處,地點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圍繞我省汽車工業科學技術開展如下工作: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積極傳播先進技術、科學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舉辦科技展覽等活動;
(三)組織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和音像製品;
(四)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和企事業有關科技政策、法規的研究和經濟建設項目的諮詢、可行性研究和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和獎勵、技術職稱評定及有關行業標準的編審等;
(五)積極發展與有關國際組織的友好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
(六)開展工程師培養、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的專業水平;
(七)創辦為發展科技事業和為會員服務的社會公益性實體,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九)推動有利於山東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為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會員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自願申請和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並願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本、專科畢業,並擁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2、長期從事汽車及相關領域工作,並在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3、積極、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和行業部門管理人員。
(二)會員單位:從事汽車及相關領域科研、教育、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授權機構按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查批准登記後,由本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二)會員單位:由單位填寫會員單位申請表,經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後頒發“山東汽車工程學會會員單位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4、優先、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2、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3、要求本會協助組織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攻關;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4、介紹新會員入會;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會員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執行本會決議,積極支持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退會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並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除名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違反本會宗旨,經會員批准機構審查核實後予以除名。
會員如觸犯刑律,被剝奪政治權利,其會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會費繳納標準;
(四)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
(五)進行學術交流活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從事汽車相關技術研究、大專院校、營銷及售後服務及有關部門推薦。現任理事為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制訂工作計劃,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並組織學術交流活動;
(六)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由各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按理事條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額充分醖釀,民主協商推薦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熱心支持學會工作,有能力承擔本會交付的工作。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
理事會理事因故需要變更時,由原推薦單位按規定的程序提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方可確認。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長召集。會議形式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一)、(三)、(五)、(六)、(七)項職責,並負責:
1. 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財務預決算;
2. 確定理事的變更或增補,榮譽稱號和名譽職務的授予及本會機構的變動,並適時通報理事會。常務理事的變更,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後,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3. 在本會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邀聘、特聘理事;
4. 組織召開本會學術會議;
5.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6. 決定本會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召開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汽車界有較高的威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宜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因工作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且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領導秘書長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工作委員會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其設立或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直屬及專業委員會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可設立若干直屬和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有關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委員人選應根據專家分佈情況與有關單位充分醖釀協商,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後確定。其主任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本會舉辦的各種事業和諮詢、展覽、出版、培訓等活動的收入;
(三)會費收入;
(四)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利息收入;
(六)本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應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機構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及專職出納人員。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國家撥款、資助等費用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適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選舉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制訂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需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章程,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需到會的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直屬及專業委員會不另訂章程,但根據章程精神可制訂工作細則,報告本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制訂若干工作細則,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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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