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山東大學學生會

鎖定
山東大學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和省學聯領導下,在校團委的指導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羣眾組織,是引領學生先進思想的主力軍,是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主力軍,是學校和學生進行聯繫和交流的紐帶。2014年,山東大學校團委下屬的包括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青年志願者聯合會等在內的多個學生組織經過資源整合,形成全新的山東大學學生會,山東大學學生會再次踏上新的征程。
中文名
山東大學學生會
屬    性
協會
地    區
山東大學
宗    旨
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山東大學學生會簡介

山東大學學生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山東省學生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併為全國學聯副主席單位和山東省學聯主席單位。數十年來,山東大學學生會通過在思想教育、社會實踐、科技創新、校園文化、維護大學生權益等五條戰線上的辛勤工作,帶領和團結全校四萬多名青年學生以主人翁的姿態,為山東大學的改革、發展、穩定和一代又一代學子的成長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宗旨: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理念:精幹、高效、精品、一流

山東大學學生會部門設置

為了更好地發揮其自我服務、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的職能,在自身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的進程中,山東大學學生會直屬部門分為三個事務組,即活動性事務組(由學術部、文藝部和體育部組成),職能性事務組(由綜合事務管理中心、秘書處、調研權益中心和實踐外聯部組成),宣傳性事務組(由新媒體中心和視覺設計與信息建設中心組成)。社團指導中心、青年志願者聯合會、創新創業中心作為學生會副主席單位發揮自身職能,掛靠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志願者指導中心、創新創業中心,充分融合、組合發力,獨立開展相應工作。

山東大學學生會學生會章程

山東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山東大學學生會是山東大學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的學生羣眾組織,是全校學生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主體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
【第二條】山東大學學生會堅持“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宗旨,堅持以學生為本,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努力促進同學素質的全面提高,引導和帶領同學成長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山東大學學生會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體現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第四條】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勤奮學習、勇於實踐,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緊跟黨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努力成長為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聚焦廣大同學需求,代表和維護同學權益,密切配合學校中心工作,建立學生與學校黨政領導、職能部門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合理參與學校在涉及教育教學、後勤管理、學生事務管理等同學關切事務的決策、管理和評價工作。
(三)堅持黨領導下的“一心雙環”團學組織格局,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和其他學生組織的作用,在引領同學堅定信念、服務同學成長成才等方面發揮作用,繁榮校園文化,營造和諧向上的校園氛圍。
(四)加強與校內外各有關單位的聯繫,密切與兄弟院校學生會組織的聯繫,增進各民族學生的團結,加強對港澳台和海外留學生的聯繫和服務。
【第五條】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六條】本會參加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山東省學生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本會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山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凡取得山東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承認本會章程,不分年齡、性別、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對本會開展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
(三)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四)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五)在遇到困難,受到侵權或不公正的對待時,有權請求本會的幫助和保護。
(六)有權通過本會各級組織向有關部門如實轉達建議、要求及意見。
【第九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各項任務,維護學校和本會的利益和榮譽。
第三章權力機構
【第十條】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國家法律及本組織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一節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山東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學代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常任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經學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三條】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所在學院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學生會組織所聯繫學生人數的1%,名額分配覆蓋各個院系、年級,其中非校、院級學生會骨幹的學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於60%。各學院代表名額原則上依照各學院人數按比例分配。大會一般不低於務法和其它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遵守本會章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第十四條】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各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召開週期為一年。學院學代會代表由全院成員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除修改本會章程需由全體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外,學代會決議應由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學代會的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本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新一屆常任代表會議代表。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審議和通過學生會組織提案報告。
(七)討論、決定應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常任代表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常任代表會議(以下簡稱常代會)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關。常代會對學代會負責,並受學代會監督。
【第十八條】常代會由時任各學院學生會主席作為成員參與事務,每屆原則上任期兩年,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
【第十九條】常代會設置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構成主任團。常代會由常代會主任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常代會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決議由到場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代會的職權
(一)監督評議章程實施和學生會組織工作。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常代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執行機構
第一節 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學生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外代表山東大學學生會。
第二節 執委會主席團
【第二十四條】執委會主席團是執委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五條】執委會主席團設1名主席團成員負責學生社團工作。
【第二十六條】執委會主席團由學代會或常代會差額選舉產生,差額比例不低於主席團人數的20%。主席團成員的正式候選人在校團委的指導下,由各級學生會組織成員自薦、學院推薦後確定。
【第二十七條】執委會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第二十八條】執委會主席團的職權:
(一)在學代會和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學代會和常代會決議,執行本會章程,主持學生會工作。
(二)決定執委會機構設置,調整並任免各執委會職能部門負責人。
(三)決定聘任學生會秘書長,由專職團幹部兼任。
(四)向常代會定期彙報執委會工作。
(五)籌備下一次學代會的召開,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六)指導、協調、督促院學生會的工作。
(七)向學校黨委彙報學生會組織工作開展情況。
(八)行使學代會和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職能部門
【第二十九條】執委會承擔自身組織建設、學生幹部培養、學生權益維護、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創新創業、社團工作、學術學風、校園文體、媒體宣傳等方面的職能。根據工作需要,在校團委的指導下,執委會主席團可對各職能部門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各職能部門各校區設負責人,由執委會主席團考察和任命,各職能部門成員由其負責人考察和任命。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一節 院學生會
【第三十一條】院學生會是學院黨委領導、學院團委和校學生會指導下的基層學生會組織。山東大學學生會着力構建“學校、學院、班級”三級聯動工作格局,從制度設計、資源整合、活動開展等方面對院學生會進行指導、聯繫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院學生會可根據本章程,並結合實際,制定適合自身情況的組織章程,並參照章程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與相應成員。
【第三十三條】院學生會每年至少一次通過集中會議或書面形式向校學生會彙報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四條】院學生會的考核工作及評優工作由校學生會組織開展,每年一至兩次。
【第三十五條】院學生會應執行全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山東大學學代會、常代會的工作部署,並根據各院學生會的具體情況獨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
第二節 班委會
【第三十六條】班委會是本會的基本單位,受學院黨委領導、學院團委和院學生會指導。
【第三十七條】班委會由全班直接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班委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在院學生會的指導下自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班委會的工作職責:
(一)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做好班級日常管理工作。
(二)獨立開展日常活動,在引領班級同學思想信念、服務班級同學成長成才、代表維護班級同學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組織班級同學參加院學生會、校學生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章經費
【第三十九條】學生會經費來源:
(一)學校黨、團組織關於學生會活動的專項經費。
(二)社會實踐、科技服務等工作的專項經費。
(三)社會資助、企業贊助等合理收入。
【第四十條】學生會財務賬目接受山東大學財務制度審核,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四十一條】學生會依據本章程制定財務制度細則,定期向常代會彙報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 學生骨幹
【第四十二條】學生骨幹候選人須符合政治合格、學習優秀、品德良好、作風過硬、羣眾基礎好等標準,選拔過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確保廣大同學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結果進行公示,接受廣大同學監督。
【第四十三條】對於無法正常完成學業、考核不合格、違紀違法以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學生骨幹,應按照規定和程序予以勸退、免職或罷免。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東大學學生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山東大學學生會榮譽記錄

2020年8月,入選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第二十七屆主席團名單。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