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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事件
鎖定
- 中文名
- 山東事件
- 發生地點
- 山東
- 性 質
- 山東人民反對《二十一條》的遊行示威活動
事件介紹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藉口對德宣戰,攻佔青島和
魚雷艦各12艘;成立協約國監督委員會以監督上述軍事條款的實施。
⑤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德國關税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入貨物不受限制;戰勝國成立的賠償委員會須在1921年5月1日前確定德國在30年內應付清的賠償總額;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國應付清總值200億金馬克的賠償,可用黃金、商品、船隻、有價證券及其他物資支付;德國應負擔其境內外國佔領軍的維持費用。
⑥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組織特別軍事法庭,審判犯有“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有權對被控違犯戰爭法規與慣例的行為者交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作為戰勝國參加了簽訂《凡爾賽和約》的巴黎和會,理應收回戰前德國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和利益,但和約卻規定將德國霸佔中國山東省的鐵路、礦山、電訊設備,膠州灣地區的租借地及其他權益轉讓給日本。這一屈辱性規定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引發了“五四運動”,迫使當時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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