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履行規則

鎖定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履行合同只有債權人受領時才能實現,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及受領權,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履行。
中文名
履行規則
文    件
《合同法》
對    象
第三人
屬    性
債權人

履行規則規則説明

合同的履行主體首先為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債務人履行時是否必須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的性質決定。履行行為系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債務人須有行為能力。此外,如果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履行 時,其須 對 財 產有處 分權。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要求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由於絕對禁止第三人履行不利於提高效益,不利於財產流轉,因此除當事人約定或依合同性質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外,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履行主體也是適當的。但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履行行為負責,但是下列情況例外:
履行規則 履行規則

履行規則特殊情況

履行費用是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物品交付的費用,運送物品的費用,金錢郵匯的郵費。在通常情況下,履行費用有運送費、包裝費、匯費、登記費、通知費、裝卸費等。對於履行費用,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另外,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而導致履行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