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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發掘

鎖定
屍體發掘是對已埋葬的屍體挖出進行檢驗,稱為屍體發掘。隨着火葬的進行,屍體發掘已較少見。 [1] 
中文名
屍體發掘
用    途
檢驗屍體
適用領域
法律
檢驗時需注意:①詳細瞭解案情,分析屍體發掘的價值及其可行性。②應在司法機關主持和有關人員的密切配合下進行。③遵守我國《屍體解剖規則》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儘可能做好準備工作。④屍體發掘時注意棺木有無倒塌、人為的破壞跡象,做好拍照、記錄和檢查。⑤觀察屍體死後變化的程度及有無損傷、毀壞。可搬動的屍體應抬出棺外檢查,白骨化者應取出全部屍骨;否則應就地檢驗。⑥具備解剖條件的屍體,應按一般法醫屍體解剖常規進行。否則根據檢驗要求和屍體腐敗程度,儘量進行檢驗。⑦對不同死因屍體,應按不同檢驗方法和步驟進行。⑧注意收集有價值的取材和物證。疑為中毒死亡的屍體,除收集屍體的毛髮、骨骼、指甲和牙齒,還要採取相應器官部位的肉泥或泥土用作檢驗,同時採取棺外及附近的泥土作對照。⑨檢驗結束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當地習俗組織人力處理好屍體及墳墓。屍體埋葬經一段時間後,軟組織在棺內液化成泥狀,黏附力極強,並奇臭無比,即便戴雙層手套,也難以防止臭味黏附於手上。祛除臭味的辦法是用0.1%的高錳酸鉀溶液浸泡數分鐘,再用0.5%的草酸浸泡脱色,或者用雙氧水擦拭粘有屍泥的部位,將手上臭味去除。(陳憶九,李永宏)
參考資料
  • 1.    官大威.法醫學辭典: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