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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務會

鎖定
局務會指的是局級事業單位的重要事務會議。局務會實行局長負責制。
中文名
局務會
性    質
局重要事務會議
局務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臨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議事規則和程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確保依法、規範行使權力,特制定局務會制度。
第二條 局務會內容:
(一) 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市、縣政府重要指示和局黨組會議精神;
(二) 貫徹國家、省、市重要事項決議,研究具體落實措施;
(三) 傳達貫徹局黨組會議精神;
(四) 組織本局人員學習政治理論、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等,提高人員素質;
(五) 研究本局年度工作要點、階段工作計劃等;
(六) 討論決定規範權力運行制度中涉及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的審批許可事宜,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用等需要局務會專題研究事項;
(七) 研究決定上報上級機關的重要報告;
(八) 聽取工作彙報或研究專項工作並作出決定;
(九) 研究人員分工及工作變動、考核、獎懲等有關事項;
(十) 其他需要局務會討論、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局務會原則上每週星期一上午召開,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四條 局務會由全局科級領導幹部參加,參會人員不足三分之二時,原則上不召開局務會,如遇特殊情況,須召開局務會的應將會議議題通知未參加人員並徵求意見。根據需要相關股室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建議權,沒有表決權。
第五條 局務會議題由參會人員提出,由局長確定。原則上需決定的事項應於會前1天通知並送達參會人員。
第六條 局務會實行局長負責制。在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局長作出最後決定。受局長委託主持的會議,一般由受委託人作出最後決定;重要事項需事先請示局長後決定。
第七條 在局務會提出議題的有關人員,應當對討論研究的事項預作準備,並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彙報,就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第八條 參加局務會的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局長或受局長委託主持會議的人員請假。
第九條 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局務會決定,不得擅自改變。如在實際執行中遇到問題需改變原決定的,應當提交局務會重新討論決定。
第十條 局務會記錄要詳實。會議記錄的項目要求:1、會議名稱;2、會議時間、地點;3、會議議題;4、會議主持人;5、出(列、缺)席會議人員姓名,並註明缺席事由;6、會議記錄人;7、會議討論發言記錄,要記錄每位與會人員發言,及不同意見與爭論;8、會議決議及通過決議的情況。9、會議記錄最後要經出席會議人員簽名確認。
會議記錄本要進行編目,註明啓用和截止日期,歸檔保存備查。重要會議由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並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