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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羣體

鎖定
就業困難羣體一般指就業困難人員,依據《就業促進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條第二段: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2] 
中文名
就業困難羣體 [1] 
外文名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定    義
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就業困難羣體主要問題

首先,就業困難羣體在遇到就業困難時直接面臨的問題就是經濟收入的減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困難羣體的經濟收入低於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於貧困線邊緣。經濟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就業困難羣體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他災害,他們很難具有足夠的承受能力。
其次,經濟上的低收入性決定了就業困難羣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貧困性,既表現為生活水平的數量低下,也表現為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在其消費結構中,絕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於食品,即恩格爾係數高達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價商品、穿破舊衣服、沒有文化娛樂消費,並有失學等後果。生活上的貧困性也是就業困難羣體的典型特徵。
第三,由於就業困難羣體在經濟上的低收入性和社會生活中的貧困性,使得他們在社會中的心理壓力高於一般社會羣體。美國社會學家丹尼爾。貝爾在《意識形態的終結》一書中指出:“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工作的慣例化鈍化了挫折感,並提供了安全感。但是當個體即將面臨失業時,無助感便會高漲起來,自尊便受到了威脅。 [1] 

就業困難羣體發展影響

1、對社會公正的影響。《禮記·禮運篇》就有關於大同世界的描繪:“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鱷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説明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關於社會公正的理想追求。現階段我國就業困難羣體問題的日益嚴重,違背了社會公正原則。因為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公正,首先就表現在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和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只有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予以切實的保證,才能夠從最起碼的意義上體現出對個體人締結社會的基本貢獻和對人的種屬尊嚴的肯定,才能夠從最本質的意義上實現社會發展宗旨亦即以人為本位發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夠從最實效的意義上為社會的正常運轉確立起必要的條件。然而,對於就業困難羣體來説,就業的年齡歧視、性別歧視地域歧視等等現象,顯然都違背了就業中的社會公正原則。
2、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社會風險最易在社會承受力最低的弱勢羣體身上爆發。就業過程中的不平等和歧視,就業困難羣體的生活貧困化,以及現實生活中的社會排斥等現象,都使得就業困難羣體這一龐大的隊伍中藴藏着巨大的社會風險隱患,極易於因“水桶效應”而成為社會動盪的“火藥桶”。如果不能在消除社會絕對貧困的同時,逐步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不能採取辦法縮小能力與渴望之間的差距,那麼這種“相對剝奪感”也容易使人傾向於暴力。
3、對經濟發展的影響。“一個國家的就業狀況,反映了其社會資源的配置狀況、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狀況,決定着經濟效能的大小,直接影響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減員增效,使國有企業輕裝上陣,這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現階段和今後一段時期國有企業脱困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大規模就業困難羣體的存在,一方面,大量勞動力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在職勞動者的負擔加重。這就勢必會挫傷在職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進而會影響我國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1962年,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阿瑟。奧肯提出了一個引人注目的新發現,這一發現被稱作“奧肯法則”。該法則説明的正是失業率和週期波動中的實際國民生產總值(GDP)增長率之間的經驗關係。根據統計數據,奧肯發現了與既定的短期失業率增加相聯繫的是國民生產總值的減少,二者之間呈現反向的比例關係。這種變化關係表明,高增長率使失業率降低,低增長率則會提高失業率。據此,奧肯還指出,失業率與實際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缺口之間的比率是1:2.5,即失業率每增加1%,則實際國民生產總值會減少2.5%左右。由此反過來講,如果要使失業率降低1%,則國民生產總值就必須增長約2.5%。我國就業問題的日益嚴重,也必然會影響我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增長後勁。 [1] 

就業困難羣體問題解決

實踐證明,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就業困難羣體的就業問題,必須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政府幫助就業困難羣體就業除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還要實行積極的就業促進政策,給予困羣體以相應的政策扶持。
1、為就業困難羣體創造公共就業崗位和公益性就業崗位。在政府的公共服務中,能夠提供一些就業崗位。這些公共部門的就業崗位應遵循就業最大化原則,不宜過度資本密集化。此外,還要根據失業狀況的嚴重程度,採取政府“買斷”的方式為失業者創造一些公益性崗位
2、幫助就業困難羣體掌握就業和再就業技能。通過培訓增強就業困難羣體的就業能力創業能力,是政府的責任。為此,政府要增加職業培訓投入,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大力舉辦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困難羣體免費獲得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
3、制訂優惠政策促進就業困難羣體實現就業再就業。如政府通過給予就業困難羣體税費減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等一系列優惠政策扶持他們實現就業和再就業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