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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

鎖定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_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三條: [1]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範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規定,並實施動態調整。 [1] 
中文名
就業困難人員
拼    音
jiù yè kùn nán rén yuán

目錄

就業困難人員釋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並實施動態調整。 [1] 

就業困難人員範圍

就業困難人員國家層面

1、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1] 
2、刑滿釋放人員及解除勞教人員 [2] 
3、殘疾人 [4] 
4、《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 [3] 
5、脱貧享受政策户、特困供養人員、邊緣不穩定户 [5] 
6、去產能企業和殭屍企業職工 [6] 
7、其他由國家層面確立的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地方層面

不同地方根據不同當地情況有所不同,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規定,並實施動態調整 [1] 
多地 [7-8]  將“五失人員”(即投資失敗人員、生活失意人員、心理失衡人員、關係失和人員、精神失常人員)和揚言報復社會、嚴重精神障礙人員,作為再就業困難人員,幫助再就業創業,做好促穩定和諧社會、動態管理和服務 [7-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