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鎖定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或者“三方協議”。是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定的協議。協議書也是學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將根據協議書的內容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户口遷移證,同時轉遞學生檔案。如果畢業生未簽訂就業協議書,學校將把其關係和檔案轉遞迴原籍。每位畢業生各擁有唯一編號協議書(一式三份),實行編號管理。
2022年6月,教育部召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調度會,要求不準以任何方式強迫畢業生籤就業協議。 [1] 
中文名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簡    稱
就業協議書
正式憑證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就業關係
重要性
畢業生必須妥善保管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重要作用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
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就業關係的正式憑證,也是畢業生畢業後到人事、教育等部門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的必備材料之一,因此,畢業生必須妥善保管。
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實質上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求職最終簽署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約一定要慎重,同時協議書的填寫更加不可忽視。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着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高校就業辦一位老師説,大學生籤三方協議前,要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法律問題

1、三方協議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即是説: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2、三方協議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3、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4、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5、三方協議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兩個試用期是違法的。
6、三方協議之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紀律要求

教育部召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調度會,強調就業工作壓力越大,越要把就業工作的着力點放到千方百計開拓崗位、用心用情做好就業指導服務上,堅持實事求是,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會議要求,各地各高校要不斷增強“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搶抓當前就業工作關鍵期,深入組織開展“百日衝刺”促就業系列活動,着力克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開拓更多就業渠道,做好有温度的就業指導服務和重點羣體幫扶,努力幫助更多高校畢業生順利就業。
會議重申,各地各高校要嚴格落實“四不準”紀律要求
  • 不準以任何方式強迫、誘導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
  • 不準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發放與畢業生簽約掛鈎
  • 不準以户檔託管為由勸説畢業生簽訂虛假就業協議
  • 不準將畢業生頂崗實習、見習證明材料作為就業證明材料
為加強和規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教育部已採取系列措施,並將進一步嚴格核查就業數據。
一是開通畢業生本人核驗渠道。2022屆高校畢業生可登錄“國家24365大學生就業服務平台”或學信網,對本人畢業去向信息進行核實並在線反饋。目前,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已向落實就業去向的2022屆高校畢業生髮送手機短信或微信,提醒每位畢業生及時查詢反饋本人就業狀況。
二是開展用人單位數據比對。教育部通過國家政務接口、第三方平台等權威渠道,對畢業生已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數據進行核查比對。
三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就業數據調查核查。從2020年起,教育部已連續兩年委託國家統計局對全國和各地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開展抽樣調查。今年,教育部將繼續委託國家統計局開展抽樣調查。
四是開通舉報電話和郵箱。教育部和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已開通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舉報。
對通過核查和舉報等發現的問題,教育部將責成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逐一核實,並嚴肅追責問責。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