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小型微利企業

鎖定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1]  這是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於徵管的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於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羣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鬆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中文名
小型微利企業
從業人數
300人以下
總資產
總額5000萬元以下
應納税所得額
年度不超過3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概念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2017年6月6日發佈的《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7]43號)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2018年7月11日發佈的《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8]77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税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税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國税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税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税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税[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税率及優惠政策。 [2]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税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34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5] 99號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税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依據:財政部和税務總局發佈《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税〔2017〕43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對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税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5]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4] 
2023年3月26日,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6] 

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營業

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對增值税(營業税)起徵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營業税)起徵點,按期納税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確定了增值税和營業税起徵點,多個省份將起徵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税和營業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這裏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税和營業税起徵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於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2]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税負,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從2014年10月1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暫免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並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户同樣的税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户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係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小型微利企業印花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而根據印花税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2] 

小型微利企業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徵税務部門收取的税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10%的優惠税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依據:財税[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2] 

小型微利企業面臨問題

1、存在明顯的“脆弱性”。
絕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比起中小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貸款風險成本信用成本更高,商業性銀行一般都不願介入此類業務。
2、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
受到市容整頓、經營場所經常變遷、租金費用上升、行業管理條例限制等因素的干擾,加之多數從業者的文化水平不高、經營能力較弱,以及資金短缺、經營分散與場地缺乏,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空間受到較大程度制約。
3、缺少政府支持和社區服務
小型微利企業與政府之間缺少經常性聯繫與溝通,惟一的聯繫就是税收或登記,即便有自辦的協會之類組織,但由於組織不力,多數個體工商户也很難從中得到所需的服務。小型微利企業與所在社區聯繫也比較鬆散,難以得到當地社區的服務。
4、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者多數都未辦理社會保險,即使辦了的也是自己承擔全部費用,這成為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的一大後顧之憂。

小型微利企業解決辦法

1、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業的就業支持政策。
應充分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對於創造就業機會,特別是扶助弱勢羣體就業的作用,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業的就業支持政策,如依據僱員人數給予小型微利企業經營者以税費減免優惠。
2、加大金融對小型微利企業扶持力度。
鼓勵支持風險投資機構、民間擔保中介機構或協會組織,向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或小額貸款擔保。應進一步研究和制定拓展小型微利企業融資渠道的措施和優惠政策,支持面向小型微利企業融資貸款試點工作的開展。
3、加大政府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支持力度。
一是應建立為小型微利企業提供創業培訓法律諮詢、市場諮詢的綜合服務機構和部門,建立為小型微利企業創立、運作進行指導和服務的體系;二是對為小型微利企業服務的機構和項目,輔以貼息貸款税收減免財政支持;三是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准入門檻,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許可範圍,在城市商業地段與集市內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專營場地。
4、加強社會保障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輔助力度。
應將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推行具有簡便易行、操作性強、選擇餘地大、進入門檻低等特點的社保品種。應處理好小型微利企業就業的靈活性與社會保險的關係,可從徵繳的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社會保障費的方式,使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享有社保的權利。
5、加強社區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服務力度。
應充分發揮社區功能,立足社區服務,將小型微利企業創立與解決困難羣體就業結合起來,通過社區組建類似小型微利企業民間協會的互助式組織,加強經營信息交流與資金互助關係。有條件的社區,還應為小型微利企業提供經營場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