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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管制

鎖定
對外貿易管制是國家為了特定的經濟和政治目的,通過制訂國內立法和締結國際條約的方式,限制外國商品進口,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本國產品出口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國家對外貿易管理機關與進出口商人之間的一種縱向管理關係。國家對外國商品實施進口限制多出於保護本國生產和國內生產廠家的利益,改善本國的國際收支狀況等經濟目的,而對本國產品實施出口管制則多出於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等方面的目的。一國有關對外貿易管制的國內立法主要是具有公法性質的法規,如海關税法、外匯管理法、進出口許可法等。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內容是對外國商品的進口管制和對本國產品的出口管制。進口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關税和其他非關税措施以及針對外國商品傾銷所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出口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出口許可證制度及多邊出口管制等。 [1] 
中文名
對外貿易管制
目    的
對外貿易管制是為了發展本國經濟,保護本國經濟利益

對外貿易管制目的

1.對外貿易管制是為了發展本國經濟,保護本國經濟利益
2.對外貿易管制有時也是為了達到國家政治或軍事目的。
3.各國實現對外貿易管制,也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

對外貿易管制特點介紹

1.貿易管制政策是一國對外政策的體現。
2.貿易管制會因時因勢而變化。
3. 對外貿易管制以實現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目標為基本出發點。
4.對外貿易管制是國家管制。
5.對外貿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
6.對外貿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屬於強制性
分類形式:
一,按管理目的分:進口貿易管制和出口貿易管制;
二,按管理手段分:關税措施和非關税措施;
三,按管制對象分:貨物進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制、國際服務貿易管制。

對外貿易管制管理制度

(1)經營權 對外貿經營者可是企業、其他單位、個人(個體工商户
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根據法律法規、商務部特批不許登記的除外。
(2)經營範圍
不僅可以進出口本企業的貨物,還可以代辦他人的貨物進出口業務。
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屬國營範疇但國家允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國營貿易不得受非商業因素影響。
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授權企業的目錄,動態發佈。
附: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種類
1、隸屬於原外經貿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專業外貿公司
2、有權自營進出口的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及各類內資生產型企業
3、對外經營科技產品的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
4、從事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國際合作公司

對外貿易管制檢疫制度

主管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範圍
1、實行目錄管理,目錄內的商品為法定檢驗商品,強制性檢驗。
2、對於目錄外商品實施抽檢,並可根據貿易當事人要求實施檢驗檢疫並制發相關證書;而對於高價值、高技術、複雜的進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籤訂監造、裝運前預檢、監裝、以及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組成
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衞生監督制度三部分
(1)商品檢驗
1、通過頒佈《法檢目錄》實施目錄管理。
2、進出口商檢分為: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鑑定和委託檢驗。
商檢標準有二: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
(2)動植物檢疫動植物檢疫包括:進境、出境、過境檢驗、進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
動植物檢疫管理方式:註冊登記、疫情調查、監測和防疫指導。
(3)衞生檢疫國境衞生監督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衞生監督

對外貿易管制管理措施

主管部門是:外匯管理局
1、外匯管理範圍: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外匯管理的主要形式:通過核銷單實行外匯核銷。
2、出口收匯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匯,提高收匯率。依據是《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具體內容是:外匯管理局發出核銷單,發貨人或貨代填寫,海關簽註,外管部門憑此和報關單核銷聯進行收匯核銷。
3、進口付匯管理:目的是防止付匯不進口的逃匯行為。
具體辦法是:進口前申請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時海關簽註,進口人憑之與進口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到指定行辦法付匯業務。(基本上與2同)

對外貿易管制救濟措施

(一)反傾銷措施01年我成為世貿成員,世貿組織允許成員國特殊情況下實施貿易救濟。
類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反傾銷反補貼針對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進口激增的情況。
* 反傾銷措施:① 臨時反傾銷措施(在初步認定存在傾銷傾向並調查結束前實施)
a、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商務部決定、公告,海關執行)
b、徵收臨時反傾銷税(商務部建議、税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期限:4+5月
② 最終反傾銷措施:徵收反傾銷税 (程序同臨時反傾銷税)
(二)反補貼措施
* 反補貼措施:① 臨時反補貼措施 4月 (初裁補貼成立即實施)
擔保形式(現金或者保函)徵收臨時反補貼税。
② 最終反補貼措施:徵收反補貼税。 (終裁補貼成立起實施,終裁前要磋商)
(商務部建議、税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三)保障措施: ① 臨時保障措施: 增加關税(懲罰性)。不超過200天,計入保障總期限。
可不經磋商實施,如事後調查不能確認進口對國內產業形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應退還所徵税。
② 最終保障措施,可提高關税、純粹數量限制和關税配額等形式。期限:4+4年。

對外貿易管制監管方式

一是對物的管理,是物流監控的範圍
二是對單證的管理,對海關管理相對人進出口行為合法性的管理。
簡單講:由於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外經貿及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放各類許可證件,最終由海關依據許可證件和其他單證對實際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因此貿易管制海關管理離不開單、證、貨。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