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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比較

鎖定
對外比較同“對內比較”相對,在70年代,社會主義法律同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鼎立成為國際比較法研究的重要主題,關於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的可比性理論,已成為東西各國的共識,東歐和前蘇聯的法學者在上述歷史背景下提出關於比較法的新分類,但其劃分的具體標準尚未一致,一種有較大影響的觀點(匈牙利比較法學者薩博的分類)認為,對外比較即屬於不同社會制度的各國法律體系比較,因為在這裏一種法律同另一種法律比較,後者是在前者立足的社會制度之外的,故稱為對外比較。在分析法的社會因素和內部聯繫時,必須使用相同社會制度的尺度不同的尺度。這種比較可以細分為:A,屬於不同社會制度的各國的每個法律體系或者它們的一般原則,同其他社會制度的全部法律的整體進行的比較(法律類型的比較);B,屬於不同社會制度的各國的某一組法律體系同屬於另一社會制度的某一組法律體系進行比較,如中國、朝鮮的法律體系同大陸法法律體系的比較。 [1] 
中文名
對外比較
所屬學科
法學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