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對外效力

鎖定
對外效力,“對內效力”的對稱。債的效力的分類。發生於債的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效力。如債權人的撤銷權、代位請求權等。傳統的民法理論認為,債的效力僅及於當事人,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但近代各國的民事立法及判例對此點有所修正,承認在特殊的情況下,債的效力也可能及於第三人,此謂債的效力擴張。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第三人雖非債的當事人,但可依此取得對債務人直接請求履行的權利;債的保全制度,也使債的效力及於第三人;租賃權的物權化,租賃關係有效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原租賃關係對此租賃物的新所有人繼續有效等。 [1] 
中文名
對外效力
對    稱
對內效力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