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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偶婚制

鎖定
對偶婚制是原始社會成對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偶居。在對偶婚制下,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他對於這個女子來説,也是她的許多丈夫中的一個主夫,這對主要的丈夫和妻子在一定時期裏共同生活,組成最初的對偶家庭,但這種家庭本身還很脆弱,沒有自己的家庭經濟,也不可能成為社會經濟的細胞組織,而且婚姻關係極不牢固,可以根據任何一方的意願而解除。這種家庭仍以女性為中心,實行族外婚的原則和女“娶”男“嫁”,夫從婦居的婚姻居住方式,妻子定居於本部族,丈夫則來自於別的部族,所生子女屬於母方部族,世系按母方計算,對偶婚制是繼羣婚制而出現的一種婚姻家庭制度,是從羣婚制到一夫一妻的過渡形式。 [1] 
中文名
對偶婚制
釋    義
結成相對穩定配偶關係的婚姻形式
對    象
一男一女
產生時期
原始社會晚期

對偶婚制簡介

“相對穩定”是説他們之間的配偶關係並不是唯一的,只是羣體配偶中相對穩定的一對而已。即,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但並不排斥與其他異性保持兩性關係。 “一定時期內”是説,這種“主夫”或“主妻”身份並不穩固,隨時會因一方或雙方的原因而失去。
對偶婚制產生於原始社會晚期,是原始社會時期的最後一個婚姻家庭形態。
對偶婚制是從集團婚(羣婚制)到個體婚(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式,與原始社會野蠻時期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

對偶婚制原因分析

對偶婚制對偶婚形成的原因

1、相對個體的生產方式要求相對個體的婚姻
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工具的改進,有可能使勞動成為單個人的行動,人們不再過分依賴羣體而生存。於是,人們有了由羣婚向對偶婚過渡的傾向和要求。
這兒的個體勞動是相對的,是羣體勞動中的從屬現象,與階級社會真正意義上的個體勞動的性質截然不同。
2、相對穩定的居住環境相對穩定了男女兩性的結合。
到原始社會末期,人類的生存方式已經從原始的狩獵和採集發展到從事畜牧和農耕,人們的居所相對固定。從而為一男一女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地共同生活提供了可能。
3、自然選擇規律不斷排斥羣婚制
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排除血緣親屬通婚的巨大威力。恩格斯引用摩爾根的一段話:“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馬恩選集》1972年版,4卷42頁)
恩格斯:“由此可見,原始時代家庭的發展,就在於不斷縮小最初包括整個部落並盛行兩性共同婚姻的那個範圍。”(《馬恩選集》1972年版,4卷42頁)
對偶婚時,人類在兩性關係方面不僅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間的兩性關係,而且還逐漸排除了血緣較遠的兄弟姐妹間的兩性關係。人們在婚配對象上的選擇越來越慎重,羣婚制逐漸被排斥。
4、婚姻禁例增多,隨意選偶越來越困難。
族外婚往往比較固定地發生在兩個氏族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親戚型氏族。在這種長期通婚的過程中,成對偶居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婚姻禁例也越來越多,男女隨意選偶的空間越來越小,羣婚形式越來越不靈了。一些男女逐漸形成比較穩定的配偶關係,發展成為對偶婚。男女一旦成為配偶,便就可以稱之為夫妻了。
恩格斯指出:“由於這種婚姻禁例日益錯綜複雜,羣婚就越來越不可能;羣婚就被對偶家庭排擠了。”“由於次第排斥親屬通婚(起初是血統較近的,後來是血統愈來愈遠的親屬,最後是僅有姻親關係的),任何羣婚形式終於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的了,結果,只剩下一對結合得還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體就無所謂婚姻的分子。”(《馬恩選集》1972年版,4卷42頁)
5、人類感情因素髮展的結果
人類社會在不斷的發展和進步,這種發展和進步,不僅僅表現在物質生活方面,也在人類的精神生活領域反映出來。男女兩性的交往也同樣道理。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男女兩性之間的交往,就不再僅僅地停留在性本身,它還在不斷地豐富着感情方面的因素。這種感情上的昇華,使得男女兩性在相互交往中本能地、越來越強烈地排斥着其他異性的介入。男女兩性共有的這種排他性,隨着人們感情和心理的不斷豐富和昇華,最終所導致的結果只能是:男女兩性的交往,只有在一方身邊沒有其他異性時,才可能被另一方所接受。這就是説,人類兩性交往所發展的最終結果,只能是一男一女的個體性交往。
按照世系從母和族外婚的原則,這種婚姻家庭仍以女子為中心,女子定居於本氏族,丈夫來自其他氏族。同後世的嫁娶觀念相反,當時實行的是女娶男嫁、夫從婦居的制度。
對偶婚在世界許多民族的風俗習慣中,以及人類古代遺留下的大量材料中都得到了證實。
在我國,對偶婚制大概確立於仰韶文化的晚期。我國古代遺留的妻妾制,就是對偶婚具有的主妻和次妻特徵的反映。直至現代,我國西南一些少數民族中還保留部分原始社會的野蠻習俗,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原始時代對偶同居、夫從婦居的遺留痕跡。雲南永寧地區的納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着“望門居”的習俗。(亦稱“阿注關係”。在納西語中,“阿注”為朋友之意。女“阿注”住在孃家,男“阿注”在晚上來過偶居生活,次日清晨即離開,回到自己家中。)在壯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區,解放前還通行着女方在生育前“不落夫家”(即女方雖已成婚,但在生育子女以前仍居孃家。在此期間,丈夫採取上門拜訪的形式,夫妻在女方孃家會面或同居。)的慣例。

對偶婚制對偶婚的特點

1、與羣婚相比,配偶範圍逐步縮小到相對穩定的成對男女之間
2、與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對配偶的同居仍顯得十分脆弱,不夠穩定牢固
對偶婚姻並不穩固,雙方的離散非常地隨意和自由,極易為雙方或一方所破壞。
3、對偶婚仍屬原始社會的婚姻形態
由於當時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對偶婚制下的家庭還不可能脱離氏族組織而獨立存在。在公有制生產關係的基礎上,對偶家庭也不可能成為社會經濟中的一個細胞組織,與後來一夫一妻制下的個體家庭完全是兩碼事。
在對偶婚存在的社會階段,母系氏族以及後來產生的父系氏族,仍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社會組織。
4、對偶婚是具有過渡性質的婚姻形態
它既具有羣婚制的某些特徵,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雛形。它在不斷地減少多偶因素的過程中,為過渡到一夫一妻制創造着條件。
對偶婚的早期,存在於母系氏族家庭。在母系氏族和族外婚制下,對偶婚制實行夫從婦居。他們所生子女,成為母方氏族成員,世系從母。
對偶婚制的形成,引起一系列重要後果,包括提供了判明子女生父的可能性。
子女一旦能判明生父,就為氏族從母系轉化為父系提供了可能,從而也為一夫一妻制的確立提供了可能。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