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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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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人與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發生的抗辯。通常包括以下類型: 1,原因關係抗辯,即基於票據債務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所存在的一定的原因關係而發生的抗辯。2,票據行為抗辯,即因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撒銷而發生的抗辯。3,無權的抗辯,即因持票人就票據債務不存在權利而發生的抗辯。 [1]  亦稱“相對基於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據債務人對特定的持票人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抗辯,任意債務人得以對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的抗辯或主觀的抗辯”。票據抗辯之一種。
中文名
對人抗辯
別    名
相對的抗辯或主觀的抗辯
類    型
票據抗辯之一
釋    義
基於特定關係而產生的抗辯
亦稱“相對的抗辯或主觀的抗辯”。票據抗辯之一種。
基於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據債務人對特定的持票人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抗辯,任意債務人得以對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其主要包括:(1)票據債權人欠缺實質受領票據的能力。主要是行為能力的欠缺;(2)票據債權人惡意取得票據因而不享有票據權利;(3)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受領票據的能力。這裏考察的主要是背書是否連續。特定的債務人得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主要包括:(1)原因關係無效或不成立的抗辯;(2)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3)基於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的抗辯。這類抗辯即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對於票據簽發或轉讓有特別約定,若持票人違背該項特別約定時,則票據債務人可以此為由主張抗辯;(4)欠缺交付行為的抗辯。
參考資料
  • 1.    侯麗豔.經濟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