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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存款
鎖定
- 中文名
- 專項存款
- 外文名
- Special deposits
- 性 質
- 經濟學名詞
- 適 用
- 銀行
專項存款科目規定
1987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商業會計制度》對“專項存款”科目規定為:
(2)本科目的明細帳,應按銀行名稱和存款種類分户記載。採用限額撥款方式撥入的款項,應以撥款限額作為存款,並應單設明細帳進行登記。
1990年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貿易企業基本業務統一會計制度》對“專項存款”科目規定為:
(1)記載企業存入銀行單獨存儲的各種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用借款。
(3)在不影響專款專用的情況下,如存款有餘,可按季度計劃參加商品流轉,專項存款的利息收入,應增加有關專用基金和專用撥款。
(4)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取之數,記入貸方。
(5)明細分類帳是否分户記載,由企業自行規定。
1991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供銷合作社會計制度》對“專用存款”科目規定為:
(1)暫不使用的專用基金參加業務週轉,不專户存儲。
(2)專用存款利息記入有關專用基金科目。收入利息時,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有關專用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實際開立的帳户設置明細帳,逐筆序時登記,按時對帳。月終應將企業的帳面金額同銀行對帳單的金額逐筆進行核對,發現差異,應查明原因,並編制專用基金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查明更正。
1986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國營糧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專用存款”是“銀行存款”科目的明細科目。
專項存款評估
對專項存款的評估,首先是通過清查盤點並與銀行對帳,核實存量以後,以帳面價值作為評估價值。評估時可以不考慮因通貨膨脹引起的幣值變動。
專項存款利息入帳
按現行制度規定,專項存款也要計算利息,但是由於專用基金種類很多,提取的基金在銀行並不分別開户。因此企業應根據銀行計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總額,按照各項專用基金和專用撥款的月初月末平均餘額的比例分配,記入有關專用基金和專用撥款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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