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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會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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