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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

鎖定
《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是為完善我國學位制度制定的辦法。
中文名
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
性    質
暫行辦法
屬    性
學位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解釋權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條    數
13條
第一條 為完善我國學位制度,加速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促進專業學位的設置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學位作為具有職業背景的一種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置。
第三條 專業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但一般只設置碩士一級。
各級專業學位與對應的我國現行各級學位處於同一層次。
專業學位的名稱表示為“XX(職業領域)碩士(學士、博士)專業學位”。
第四條 各種專業學位的設置,應本着積極穩妥的方針進行,經過試點,積累經驗,保證質量,逐步推廣,健康發展。
第五條 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專業學位的設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 批准設置的專業學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並協調有關行業、部門成立全國性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制定培養方案和評估標準。
第七條 授予專業學位的高等學校,與專業學位相關的學科、專業應有相應的學位授予權,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良好的辦學基礎,有長期穩定的專業實踐場所。
第八條 申請授予專業學位的高等學校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及本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後,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申請單位的教學水平、辦學條件、管理工作等方面進行評估。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進行試點。
第九條 經批准可授予專業學位的有關高等學校須接受相應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在招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保證學位授予質量,並定期接受檢查和評估。
對於學位授予質量達不到標準的單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將停止該單位進行此項工作。
第十條 各專業學位所涉及的有關行業部門應逐步把專業學位作為相應職業崗位(職位)任職資格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 專業學位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學位獲得者的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第十二條 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任何單位不得進行專業學位教育工作,或在招生與學位授予中使用有關專業學位的名稱。
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解釋權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