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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技術保護

鎖定
專有技術保護,利用僱傭合同和專有技術轉讓合同規定保密條款的方式使專有技術得到保護,從而將轉移中所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 [1] 
中文名
專有技術保護
定    義
利用僱傭合同和專有技術轉讓合同規定保密條款的方式使專有技術得到保護,從而將轉移中所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
性    質
經濟術語
定義
只有具備了主觀保密性和客觀保密性的專有技術,法律才予以保護。專有技術原意為“知道怎麼做”。又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有知識等。
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文件中定義專有技術是:指有關使用和運用製造工藝和工業技術的知識。專有技術在實際生產中具有一定價值,生產技術積累起來後更有價值,是一種事實上的獨佔性資產,因此被當作交易的對象。專有技術不是工業產權,不受工業產權法的保護,世界各國也沒有制定保護專有技術的專門法律。只有那些由於合同約定,必須保守技術秘密的人才負有不得泄露此項技術秘密的法律責任,其他人則不受這個約束。因此,專有技術一般通過援引合同法等法律來實施保護。在實際中,技術發明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往往將其中核心部分作為專有技術保留下來,其目的在於更加充分地保護其利益。如果僱員或引進方未經對方同意泄露了秘密技術,對方可以以違反合同為理由起訴。
就發明人而言,選擇專利保護還是選擇專有技術保護,通常考慮:
①其他競爭對手開發研製或發明此技術的難易程度,如對手很容易開發此技術,則一般應及時申請專利,求得專利法的保護。
②此項發明作為專有技術保護可長期製造產品,而競爭對手通過產品,包括通過“反求工程”也無法掌握其發明的技術奧秘,則可以不申請專利。譬如大到波音747飛機制造技術,小到可口可樂的配方,儘管其產品已遍及全球,但其技術內容仍不為人所知。
③當其技術因申請專利而公開後,如果有人非法利用這一技術,能否被較容易地發現、並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④考慮該項發明的技術狀況和技術的生命週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