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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立法權

鎖定
專屬立法權,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指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的立法權,國務院未經授權不能涉及,地方權力機關也不能涉及。
中文名
專屬立法權
定    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
專屬立法權涉及的事項:
  1. 國家主權的事項(如國防、外交等事務中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
  2.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
  4. 犯罪與刑罰;
  5.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權利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 税種的設立、税率的確定和税收徵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8. 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税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 訴訟和仲裁製度;
  11. 必須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