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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

鎖定
專利糾紛是有關專利的爭執。可表現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爭執和在專利申請被批准後所發生的爭執。後一種爭執主要表現為因專利權的行使、維護、轉讓、許可而引起的爭執。對專利糾紛,當事人可要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些專利糾紛法律規定只能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不得向法院起訴。 [1] 
中文名
專利糾紛
外文名
Patent Dispute
類    型
名詞解説

專利糾紛主要類型

專利糾紛是指有關當事人之間關於專利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專利糾紛的種類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類: [2] 
1.專利申請權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的一類,主要包括:一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二是關於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三是關於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2.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專利申請公佈或公告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根據我國專利法規的規定,從公佈專利申請起,到授予專利權止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該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報酬,或者保留在專利權被批准後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有關當事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強制許可就是非自願許可,是指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經過行政程序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利用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並向其頒發強制許可證,目的是限制專利權人壟斷專利權。但是,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向專利權支付使用費。有關當事人因此引起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糾紛
該類糾紛較多,主要包括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權的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的糾紛;專利行政侵權糾紛,即專利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侵犯甚至剝奪了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5.專利權歸屬糾紛
是指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後,有關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人所發生的確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最常見的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爭議,以及某項專利權是否屬於共有而產生的爭議。此類糾紛既可以由專利機關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類糾紛只解決權屬糾紛,即只解決專利權的主體,誰是專利權人,而不審查專利權的客體問題。
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有相似之處,即爭議的焦點都是誰應真正持有專利技術。但是,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卻是兩類不同的糾紛。主要區別是:第一,從時間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發生在專利權授予之前,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權被授予以後的糾紛;第二,從內容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誰對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專利,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對已確定為專利的發明創造重新提出誰是專利權人;第三,從形態上看,專利申請權爭議的標的能否被授予專利尚處於未決狀態,而專利權屆糾紛爭議的標的則是實際存在的一項已經專利機關確認的專利;第四,從處理結果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的處理不涉及專利權的歸屬,而專利權歸屬糾紛則必須明確判定誰是已被授予專利權的一項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
6,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專利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合同;專利轉讓合同,是指轉讓專利所有權的合同。轉讓後,專利權人即喪失了專有權,而受讓人即成為新的專利專有權人。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這種專利合同糾紛,實踐中正在增多。

專利糾紛糾紛處理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調或者協調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與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專利權糾紛的妥善處理還要明確以下幾點:
1.專利權是指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對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和獨佔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2.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維權方式。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方式:第一是協商解決,即侵權糾紛發生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是提起訴訟,即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種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的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專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
3.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後,如果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的部門來處理時,則管理專利的部門必須處理,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調解。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後,管理專利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在對糾紛進行處理時,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專利法規定,對於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即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以方便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準確及時地處理糾紛。

專利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專利糾紛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協商、訴訟、專利管理部門調處等方式。 [4] 
1.協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訴訟。專利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管理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檢索報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等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專利糾紛典型案例

專利糾紛案例介紹

贏了官司又被宣告專利權無效,專利糾紛陷入“循環訴訟”怪圈
案例一: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在市場上發現廈門某公司涉嫌侵犯其產品的外觀專利,從2016年起,就專利糾紛的解決歷經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行政裁決、法院兩審、對方提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中獲勝但又被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虹潤公司又就專利權無效案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該專利糾紛陷入行政處理、司法審理、再次行政處理、再次司法審理的“循環訴訟”怪圈。 [5] 
案例二:福建某企業與江蘇籍發明專利權人之間的糾紛自2013年至今,已經歷4次提請無效,並經歷了3輪司法訴訟,雙方均陷入“馬拉松”式訴累。第一輪司法訴訟是:2017年提請無效無果後,該企業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無效,目前一審已敗訴;第二輪訴訟是:專利權人向福建省某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投訴該企業專利侵權獲得支持,該企業不服行政裁定而發起行政訴訟,目前一審二審皆敗訴;第三輪訴訟是:專利權人發起民事訴訟,要求該企業賠償損失,目前二審正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 [5] 

專利糾紛產生原因

有關專家指出,專利權被反覆提請無效的尷尬及“循環訴訟”的怪圈,源於某些個人或企業對現行專利法第45條的惡意利用。 [5] 

專利糾紛解決方法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文興及王商利認為,現行專利法第45條應予修改完善,在提請無效的主體、時間階段、證據理由,以及同一主體無效提起次數等方面設定限制條件,並且與訴訟的司法程序更有效地銜接,不能無休止地提請無效並導致循環訴訟。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