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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令
(第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特制定《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佈,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長 高盧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中文名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根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負責解釋方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
施行時間
1996年10月1日起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專利權出質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出質專利權的,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辦理涉外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應當委託涉外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中國專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
(二)主合同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四)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利權的有效證明;
(六)專利權出質前的實施及許可情況;
(七)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國專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日。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以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以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頒證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
(十二)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三)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四)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五)合同簽訂日期,簽名蓋章。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中國專利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四)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
(五)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啓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
(七)質押期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中國專利局在受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之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一)質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二)是否出現第八條所列情況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補正;
(四)其它有必要審查的內容。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中國專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含補正時間)作出審查決定。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准予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
經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補正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不予登記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中國專利局設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簿》,供公眾查閲。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專利權人就有關專利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時,須經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變更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範圍的,當事人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變更手續。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申請延長質押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質押期限屆滿前持延期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延期手續。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提前解除質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解除質押合同的協議簽字後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註銷手續。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專利權被無效、撤銷或其他原因喪失後,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持專利權喪失憑證和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註銷手續。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因主合同無效致使質押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註銷手續。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質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應當持合同履行完畢憑證以及《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註銷手續。
質押期限屆滿後15日內當事人不辦理註銷登記的,該合同登記將被自動註銷。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經中國專利局審核後,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註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合同自登記註銷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合同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偽造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中國專利局將依法註銷該合同登記,並由當事人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登記費。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