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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

鎖定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法定的抗辯或免責事由,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專利權保護範圍內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中文名
專利侵權
外文名
patent infringement
所屬部門法
專利法知識產權法

專利侵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十一條,規定了專利侵權的情形,第七章,規定了專利侵權的救濟、處罰、賠償等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七章,規定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管轄及調解的有關內容。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
5.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容: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專利侵權侵權類型

根據行為人有無直接實施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及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保護範圍的形式,學理上可將專利侵權作出以下分類:
1.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了專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如製造、使用或銷售受保護專利產品。
間接侵權。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是卻教唆誘使了直接侵權行為的實施,或幫助了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
2.相同侵權與等同侵權
相同侵權。相同侵權又被稱為字面侵權,顧名思義,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直接落入受保護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範圍的侵權行為。
等同侵權。等同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雖然沒有直接落入權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範圍,但卻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並無本質上的區別,據此被認定為實際上落入保護範圍的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構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專利權
專利權受到保護的前提是其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行為人“侵犯”的是無效或效力已經終止的專利,則當然不構成專利侵權。專利的有效性會因一些事由受到影響,如: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屬於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為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説明書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情形,造成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存在未以説明書為依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情形;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
此外,如果權利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會導致專利權效力終止。
2.發生了法定的侵害行為
專利法明確列舉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類型。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包括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包括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製造,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產品、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使用,是指利用、運用依照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製造出來的專利產品,以及使用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即實現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全部步驟。
銷售,是指一方有交付產品並轉讓產品所有權的行為;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進口,是指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以及含有外觀設計的產品在空間上從境外運進境內的行為。
3.行為人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專利保護範圍
判斷行為人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了專利保護範圍,是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最核心、也是最困難的地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五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均有限定作用。
專利法規定的判斷原則為“全面覆蓋原則”,即只有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包含了權利要求中完整技術方案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時,才屬於落入了保護範圍。簡單地説,專利中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應當在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中都能找到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技術特徵與其一一對應。
具體判斷是否落入保護範圍,首先需要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特徵的提煉,從實物中概括出其技術特徵的文字描述;其次要對涉訴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拆分,劃分出權利要求獨立的技術特徵;最後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涉訴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進行一一比較,在實務中通常以製作成權利要求對照表(Claim Chart)的方式來對比技術相應特徵的異同。
4.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我國專利法規定,只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前提下,未經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才構侵犯專利權。典型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行為如:以出售產品或服務為目的而進行製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等。
對於專利直接侵權的歸責原則,理論界對於是否需要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採取過錯責任,有觀點認為應採取無過錯責任,也有觀點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採取何種歸責原則,應區分對待不同類型的直接侵權行為。對於製造專利產品的直接侵權行為,應採取無過錯責任。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侵權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是卻教唆誘使了直接侵權行為的實施,或幫助他人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間接侵權主要包括教唆侵權與幫助侵權兩種。
教唆侵權又稱引誘侵權,是指行為人故意唆使侵權人產生侵犯他人專利權動機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常見的教唆侵權行為如公司管理人員唆使員工製造他人專利產品、向購買方推薦並出售用於製造他人專利產品的非專利產品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條,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幫助侵權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而為他人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行為。常見情形如為他人侵權提供必要的原材料與設備,提供加工場所,提供信息情報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了,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專利訴訟的實踐中教唆侵權與幫助侵權通常也會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但在一些情形下,如不存在意思聯絡、共同故意之時,不屬於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如果意思聯絡存在,則間接侵權人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存在意思聯絡,分別承擔侵權責任。

專利侵權等同侵權

等同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雖然沒有直接落入權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範圍,但卻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並無本質上的區別,據此被認定為實際上落入保護範圍的侵權行為。
我國相關專利法律文件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僅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第十三條,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上述規定又被稱為“等同原則”。對比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產品的技術特徵,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術內容上並無實質差異;“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達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當;“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想到”是指兩特徵的區別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眼裏屬於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進行簡單替換。
等同侵權的適用突破了僵化理解權利要求字面含義的思維,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權利要求的範圍,對權利人起到了更好的保護,但是其判斷過程過強的主觀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帶來了削弱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專利保護範圍難以預見等問題。

專利侵權例外與限制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當然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
1.權利用盡
權利用盡又稱為權利窮竭。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一規定使得專利權人不能在出售產品之後對該產品的買受人或後續其他人的使用、轉售行為進行控制,不能對其專利重複獲利,也使得專利產品的購買者無需追溯其產品繁瑣的授權軌跡,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2.在先使用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在先使用必須在申請日之前,申請日包括優先權日;僅限於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範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非生產量;主張在先使用的人制造使用的相關專利技術的獲得途徑必須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先使用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制度旨在保護在先實施專利技術的人公平競爭的權利。
3.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的使用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過境應當是臨時的,而非經常性的。所使用專利應當是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非所搭載貨物或人員所需要。這一規定旨在避免影響國際交通的運輸秩序。
4.以科學研究為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構成侵犯專利權要求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以科學研究和實驗為目的,有助於激勵技術的研發、促進技術的進步,與專利制度設立的目標是一致的,因此立法上對其進行了保護。若進行科研活動只是實現生產經營目的的間接行為,在該科研活動中使用他人專利仍構成侵犯專利權。
5.以醫藥與醫療器械的行政審批為目的的使用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對他人專利權的使用應當僅限於行政審批所必要的量。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醫藥和醫療器械上市銷售之前複雜的行政審批程序鎖耗費的大量時間損害申請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專利侵權救濟手段

1.專利侵權的救濟途徑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可以: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侵權的救濟方式
(1)停止侵權。我國《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等侵權責任;我國專利法也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我國專利法規定,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我國《民法典》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3)賠償合理開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還可以提出侵權人賠償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申請保全、禁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專利侵權侵權訴訟

在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專利權利被他人侵犯時,我國為其提供了維護自身權益的訴訟途徑。
1.專利侵權訴訟的管轄
在地域管轄上,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等)的有受理權的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在級別管轄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相應的各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2.專利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通常上專利侵權訴訟遵循普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在特殊情況下,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即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3.專利侵權訴訟的賠償數額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4.專利侵權訴訟中止的特殊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1)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2)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3)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5.專利侵權訴訟的訴訟時效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如果專利侵權行為在起訴之日時仍在繼續,權利人依然可以從起訴之日起往前推算三年,追究侵權責任。

專利侵權相關案例

哈廷電子公司訴永貴電器公司專利侵權案,案號:(2011)一中民初字第6050號。
1.基本案情
哈廷公司於1998年2月20日申請名稱為“固定框架”、ZL98105325.4號的發明專利,此專利公告日為2003年9月24日,哈廷公司認為永貴公司銷售的鉸接框組件、接插件系列和A系列重載外殼,分別與其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固定框架、接插連接模塊和接插連接殼體的技術特徵對應且相同。永貴公司未經哈廷公司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其專利產品,侵犯了哈廷公司的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相應法律責任。
2.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哈廷公司專利“固定框架”中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的確定。
3.判決推理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對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理解專利權利要求整體技術方案的發明目的和所能實現的技術效果,然後分割出實現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明確技術環節對於獨立的功能所體現的作用。
本案中,原審法院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劃分固定框架、接插連接模塊以及接插連接殼體三個技術特徵。二審法院並不認同原審法院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方法。
二審法院認為,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在於製造一種固定框架,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主題名稱為“用來固定接插連接模塊和裝入接插連接殼體或擰緊在壁板上的固定框架”,接插連接模塊和接插連接殼體系涉案專利前序部分的特徵,該兩個技術特徵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應予考慮,但實際限定作用在於該兩個特徵對於技術方案產生了何種影響。
通過對專利的縝密分析,二審法院認為:
(1)插接連接模塊:根據權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記載可知,插接連接模塊與固定框架相互配合,對於固定框架發揮其作用、實現發明效果具有密切作用,況且涉案專利從屬權利要求2對接插連接模塊進一步限定其備有卡緊鈎,在嵌入固定框架時起預先固定接插連接模塊的作用。因此,插接連接模塊對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2)接插連接殼體:任何類型的權利要求都具有主題名稱,通常情況下,主題名稱的作用是對權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徵所構成的技術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對專利技術方案的簡單命名,其代表的技術方案需要通過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來體現,但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本案中,接插連接殼體僅在主題名稱中出現,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徵部分出現,而且也未對專利技術方案產生任何影響,因此接插連接殼體對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沒有限定作用。
在確定完權利要求之後,在本案中,法院經過具體比對,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已經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