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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

鎖定
封建法(feudal law),是西歐封建社會中調整領主附庸之間以土地佔有關係為基礎的各種關係的規範之總稱,是西歐封建社會整個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 [1] 
封建法並不是西歐全部“封建法律”的統稱,而是其中調整封君、封臣關係的部分。 [2]  采邑分封所建立的領主和附庸間的責任和義務,構成封建法的核心內容。 [3] 
中文名
封建法
外文名
feudal law
定    義
西歐封建社會中調整領主與附庸之間以土地佔有關係為基礎的各種關係的規範之總稱,是西歐封建社會整個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
所屬領域
法學

封建法歷史演變

歷史學和法制史學一般認為,西歐封建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征服西羅馬帝國後,由晚期羅馬法中處於萌芽狀態的封建因素(庇護及依附的關係)和日耳曼習慣中的親兵制(軍事領袖保護親兵,親兵服從和效忠軍事領袖)相結合而形成。11世紀中期以前,西歐封建制度尚處於初創階段,領主與附庸的關係和土地佔有關係由習慣法調整,而且分散在一般的社會經濟習慣之中,只在個別情況下由國王法令規定,如查理大帝頒佈的某些法令。 [1] 
11、12世紀,隨着封建制度的發展與鞏固,封建法也形成為一種由共同原則構成的獨特完整的法律體系,雖然,這種法律體系總體上仍是一種習慣法體系,但成文法也取得很大成就,除封建法彙編專門重述封建習慣法外,還出現了一些把封建法和王室法、非封建法(狹義上的)相結合加以論述的著作,如,約1187年格蘭維爾的《英格蘭法律與習慣論》、13世紀中期完成的布拉克頓的《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1256~1280年的《諾曼底大習慣法》、1280~1283年的《波瓦西習慣集》和1273年編纂的《聖路易法規彙編》等,都對封建法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 [1] 
封建法在中世紀後期資本主義發展的衝擊下不斷髮生變化,在法國,經1789~1794年的大革命後,被較徹底地廢除了,但在西歐許多地方,其殘餘仍保留了很長時期。 [1] 

封建法主要內容

封建法包含的原則和制度主要有:效忠和忠誠、領地制、等級制、封建負擔、婚姻和監護,以及法院訴訟等。按這些原則,確立領主與附庸關係應經過誓忠禮,這種依附關係確立後,領主與附庸之間互有權利義務。附庸對領主的義務主要有:服兵役,領主在戰鬥中陷入危險境地,必須盡力救援,這是領受采邑者最主要的義務,11、12世紀後,在一些地方,如英格蘭和諾曼底,可以交兵役免除税代替;領地由附庸的後代繼承時,應交采邑繼承税;必要時要向領主支付各種援助金,如,領主被俘,須集資贖回,領主的女兒出嫁,應提供嫁妝等;附庸的繼承人未成年或為女性時,領主有監護權和婚姻決定權;應出席領主法庭的審判,等等。領主對附庸也負有相對義務。若一方違背義務並因此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另一方就可撤回忠誠,解除領主與附庸的關係。 [1] 
在封建割據時期,凡國王只能在王室直轄領地行使權力的地區(以法國最為典型),附庸僅對其直接領主效忠,領主也只能要求其直接從屬的附庸履行義務。所以,諺語説:“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Theman's man is not lord's man)。而在同一時期的英國,由於諾曼貴族征服後建立了具有中央集權制性質的政治制度,因此,每個附庸除對其直接領主宣誓效忠外,還應向國王效忠。 [1] 
領主與附庸的關係並不具有排他性,附庸可從幾個領主處得到采邑,同時應向幾個領主效忠和保持忠誠。這種制度叫做利甘替。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