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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地主制

鎖定
中國歷史上建立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基礎上,主要實行實物地租的租佃制,並由個體農民分散經營的一種生產方式。封建地主製作為封建制的一種形式,一般屬於封建領主制以後的發展階段。在世界歷史中,中國的封建地主制發展最充分、最典型。它始於春秋戰國之際,延續至近代,直到1949年開始的土地改革運動,才在全國範圍內被廢除。
中文名
封建地主制
屬    性
中國歷史上的一種生產方式

封建地主制地主制的形成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有了巨大發展:鐵農具逐漸普及,牛耕初步推廣,農田水利灌溉工程相繼興建,農業技術和土地產量大大提高,農業生產的個體性質獲得加強;手工業和商業也有相應的發展,突破了“工商食官”的格局,商品經濟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封建領主製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激烈的階級鬥爭和新舊勢力的鬥爭使之不得不改變。早在春秋時期,各國相繼以實物地租性質的税畝制代替勞役地租性質的藉田制,以後又實行了一系列打破舊的國野界限的賦制改革,反映並促進了原領主制下農奴社會地位的提高和份地的逐步私有化。春秋戰國時期頻繁的兼併戰爭使大批舊領主貴族迅速沒落,兼併中倖存的國家和獲勝的強宗相繼變法,其中以戰國中期商鞅在秦國的變法最徹底。這些變法打擊了舊領主勢力,取消了宗族等級分封制和世卿世祿等制度,擴大畝制,廢除井田溝洫等等。戰國時各國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國家授田制,這是對按宗族等級制分割土地與臣民的一種否定。農民名義上從國家授田,但對土地的佔有已經固定,並獲得法律保護,政府只管按名義的授田數向農民徵收賦税。國家授田製成為向農民份地完全私有過渡的一個階梯,原井田制下的農民演變為新政權下的自耕農。當時各國又實行獎勵耕戰等政策,造就一批軍功地主和事功地主。與此同時,土地買賣發展起來,農民逐漸分化,部分商人、官僚以至農民通過購買獲得土地。這些新的土地所有者一般沒有直接統治和支配其土地上的勞動者的權力,租佃制剝削方式由此產生和發展起來。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令黔首自實田”,承認地主與自耕農的土地私有權和土地佔有不均,標誌着封建地主制在全國範圍內的確立。

封建地主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作為封建地主制核心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從廣義説,是指以地主土地私有制為主體的土地關係體系。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它打破了貴族對土地的壟斷,庶民也可以同貴族一樣獲得私有土地。它的形成,是從庶民份地的私有化和領主貴族權力被剝奪開始的。此後,購買、墾荒、封賜都可以成為私有土地的來源;受封賜者已不一定是貴族。地主制下也有等級,但等級高低和佔地的有無多寡並不完全一致,等級之間亦非相互統屬和固定不變。第二,它不同於地權與政權合一的封建領主制,政治軍事的特權並非土地所有權固定的屬性。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包括庶民地主和身份性地主兩大類。前者沒有政治特權;後者有政治特權,但主要表現在賦役的優免和子孫的蔭補等方面,而不是表現為對其土地上的勞動者直接的政治統治。只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世家豪族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政治統治權的某種結合,但這並不完全合法,也不是普遍形態。第三,土地可以買賣,地權具有相對的運動性。由於地權與政權的分離和商品經濟的衝擊,土地買賣(主要指農民份地的買賣)至遲戰國即已發生,入漢而普遍化,唐宋以後地權轉移更加頻繁,標誌着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雖然它還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權,仍然受政治特權和鄉族關係的制約和干擾,但這種干擾和制約在逐步減弱。由於土地可以買賣,土地兼併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兼併對象是自耕農和小地主,不同於領主制下貴族間的土地掠奪。土地兼併往往依仗政治特權而變得更加激烈。土地兼併導致地權的集中,某些地主的破敗和多子繼承、分户析產製又導致地權的分散。地權運動中集中與分散兩種傾向並存,其強弱消長因時而異。一般情形是:新王朝建立初期地權比較分散,中後期土地兼併激烈,地權日益集中,當封建政府限制土地兼併的各種措施宣告失敗後,就會爆發大規模的農民起義,沉重打擊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導致地權的重新分散。
除地主土地所有制,還有自耕農小塊土地所有制。兩者均為土地私有制,但所有者有剝削者和勞動者之別。自耕農對土地的佔有很不穩定,經常分化,少數自耕農可能上升為地主,多數自耕農難免貧困破產。破產的自耕農為地主經濟的形成提供了土地與勞動力來源,而經常發生的某些地主的破落和析產又補充着自耕農的隊伍,也有少數佃農或貧苦手工業者上升為自耕農。同時,自耕農又是封建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地主經濟必然產生的中央集權封建國家賴以生存的基礎。封建政權沉重的賦役往往加速自耕農的破產,但它也經常採取某些扶助自耕農的措施。農民起義對地主經濟的打擊也為自耕農經濟的重建創造條件。這些因素使自耕農小塊土地所有制始終保持着相當的數量,成為中國封建地主制社會特有的現象。自耕農小塊土地所有制既是地主所有制的附庸,又是它必然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和發展的必要條件。
中國封建地主制下,除私有土地外,還有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與之長期共存。國有土地的來源主要是無主荒地(包括戰亂拋荒和户絕田)和籍沒田等。荒地公有、墾熟為私,是十分古老的習慣;在階級社會中,無主荒地的處置權自然屬於代表社會的國家。對罪犯、政敵等土地財產的籍沒也屬正常的國家主權範圍。這些土地或以封賜、招墾以至出賣等形式直接轉化為私有土地,或以屯田、營田、職田等形式由官府直接經營;後者相當部分也最終轉化為私有。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相互挹注。國有土地作為封建政府解決軍餉、官俸和調節各階層土地佔有關係的一種物質手段,是私有土地的必要補充,而不是對土地私有制的否定。從北魏到中唐300年間,由於北方長期戰亂,無主荒地大量存在,封建政府曾實行過貌似國有制的均田制,用國家掌握的無主荒地部分地補足缺地農民按國家規定請授田額。但它沒有破壞原有的地主土地私有制,也不可能遏制土地買賣和土地兼併的浪潮,而只是無主荒地轉化為私有土地的一種特殊形式。以後,由於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和荒地的日益墾闢,這類制度再也無法實行。在整個封建地主制時期,雖有數量不等的國有土地,封建政權對土地佔有關係也有相當強的干預力,但沒有形成嚴格的土地國有制;土地私有制,尤其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始終佔居主導地位。
地權的相對運動性造成階級關係在一定範圍內的流動性。商人、自耕農以至佃農中不斷有人上升為庶民地主,庶民地主中不斷有人通過科舉納貲入仕等途徑轉化為身份性地主。地主不是凝固的階級,身份性地主也不是凝固的階層。少數民族入主中原也給地主階級輸送新的血液。地主階級的這種自我更新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其經常產生的腐朽傾向,增強了封建地主制的生命力。中唐以後,尤其是清代,對土地買賣的各種干預逐步消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更接近於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身份性地主的特權地位進一步削弱,庶民地主大量湧現,確立了其在地主階級中的主導地位,封建地主制也獲得充分發展的典型形式。

封建地主制小農分散經營與耕織結合

封建領主制和封建地主制均以小農經營為主。但領主領地中除農奴經營的份地外,還有依靠農奴服役的領主自營地和手工作坊,以及供放牧採獵的“公有地”,農奴經濟與領主經濟以及農奴經濟相互之間聯繫緊密,使領主領地形成一種二元結構的經濟實體。中國封建地主制下,地主一般採取分散出租的方式,直接經營的不多;即使有自營地,也是使用僱工或僮奴耕作,與佃農經濟不發生直接經濟聯繫。佃農經濟之上不存在具有內部勞動分工和共同經濟生活的經濟實體。地主制下的土地買賣導致地權的頻繁轉移,造成地塊的畸零分散和互相參錯,也成為集中經營的障礙。地主制下的基層經濟組織是家庭本位的一元結構。加上數量眾多的自耕農,使封建地主制下的小農經營顯得更為分散。
比之西歐封建領主制,中國封建地主制下小農經營的規模更為狹小,且越來越小。戰國時“一夫(户)百畝”尚較普遍,漢至唐平均每户擁有耕地約六七十畝。宋代南方每夫可耕30畝,而清代江南上等農户耕地不超過20畝,佔多數的下等農户不足10畝。經營規模的縮小,很大程度上由於人口增多,同時也與封建地主制自身有關。地主制下的佃農和自耕農沒有固定的份地,耕地經常不足,在苛重的租賦剝削下增加租地或私有耕地數量,意味着租賦量相應增加和付出高昂地價,這使農民更傾向於在原有耕地上精耕細作,以提高畝產。集約經營和畝產提高,一方面使一定量的土地可以容納更多的人口,同時又導致最低必要租地量或最低必要耕地量的下降。封建社會後期,尤其是清代,人口急劇增加,人均耕地面積顯著減少,地主制本身就包含的小農經營規模不斷縮小的傾向更加嚴重。經營規模的狹小成為生產工具的改進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嚴重限制因素。
小農經濟以個體家庭為經營單位,每個農家一般以穀物生產為中心,同時種植蔬菜、栽桑育蠶、飼養禽畜、樵採捕撈等,並從事以紡織為主的手工業。在家庭內按性別和年齡實行 一定的分工。“男耕女織”就是對中國小農典型生產結構與自然分工的概括。租賦的苛重、耕作規模的狹小和精耕細作傳統的發展,使利用家庭輔助勞力和季節性閒置勞力尤顯必要,中國封建地主制下男耕女織式的農工結合體遂不斷強化。這種小農業與家庭工副業基本上是為了滿足家庭生活和完納租賦的需要,但狹小的規模和家庭本位的一元結構決定它不可能完全自給自足,因而小農產品中必須有用以交換的部分。而較多的人身自由和經營自主權又使他們有可能適應市場需要進行生產或出售產品。這就決定了這種小農業與家庭工副業的結合,是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其中谷物種植較多表現為自給性生產,家庭工副業較多表現為商品性生產。由於以自給生產為依託和利用家庭輔助勞力與季節性閒置勞力,家庭工副業產品在市場競爭中有很大的承受能力。又由於以商品生產作為自給生產的補充,大大增強了這種小農經濟的生命力。

封建地主制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

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都是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但領主經濟是建立在領主莊園基礎上的封閉程度很高的自然經濟,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則是建立在家庭本位的小農分散經營基礎之上的、包容了較多商品經濟成分的自然經濟。絕大多數人口仍然從事農業,而農業的基本經濟單位小農家庭絕大多數仍以自給性生產為主。但一般農家已有部分商品生產,某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要從市場購買,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亦已捲入流通;流通已成為物質資料再生產過程中的必要環節。由於土地可以買賣,流通在封建地主制生產關係的形成和再生產中也起着重要作用。這是一種不完全的自然經濟,但並不意味着自然經濟的解體,而是自然經濟中的一種特殊類型。
由於春秋戰國以來生產力的發展和封建經濟結構的變化,中國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經濟比之領主制發達得多,商業尤為繁榮。但這種商品經濟基礎薄弱,帶有濃厚的封建性。商品的主要來源是小農家庭的農副產品(包括封建租賦轉化的商品),它們並非都是作為商品而生產的,甚至並非都是自給有餘的產品。在苛重的租賦剝削和商人、高利貸的盤剝下,農民往往在剛收穫時把大部分產品(包括部分必要產品)出賣,需要時再搞副業打短工換錢買回。缺地或失地農民往往不得不更多地依賴商品性工副業或充當僱工度日,甚至走上“棄本事末”的道路。這些因素刺激了商品經濟的虛假繁榮。由於農業勞動生產率低下,從事某種商品生產的農民難以獲得商品糧和其他物資的充分的、穩定的供應,為了在遇到自然災害和社會風險時能立於不敗之地,總是頑強地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給生產部分。這樣的商品經濟斬不斷與自然經濟相聯繫的臍帶,而家庭手工業也難以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獨立手工業的發展因而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獨立手工業中,也有相當部分是直接由官府控制或為官府服務的。農村集市主要是個體農民間餘缺調劑和品種調劑的場所,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商人主要從事賤買貴賣的投機性販運貿易,從剝削小生產者(主要是農民)中獲得幾乎不受限制的高額利潤;他們往往同時是高利貸者。這種貿易,一般是為麇集於城市的官僚地主消費服務的單向貿易,很少有城市的手工業品供應農村。區域間的貿易則主要建立在各地自然條件差異基礎上的土特產品的運銷,或是地區間的豐歉調劑。這種商業繁榮並不反映社會分工的真正發展。商人資本往往要取得封建官府的庇護,或直接與官府勢力相結合,以獲取壟斷利潤。由於獨立手工業發展不足,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積累的鉅額財富難以轉化為產業資本;在農業勞動生產率低下的條件下,豐厚的封建地租使土地成為最穩妥的生息資本,從而把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吸引到土地上,使商業利潤和利息地租化。“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地主制下商人的行動準則。同時,官僚、地主也往往兼營商業和高利貸。於是形成了官僚、地主、商人的三位一體和地租、利潤、利息的相互轉化。這樣的商品經濟主要是為封建地主制服務的,對自然經濟的分解和資本主義的產生,沒有產生重大影響。

封建地主制國家政權及其經濟職能

隨着封建地主制之取代封建領主制,集權制也取代了分封制,並由封建割據狀態轉化為中央集權的統一帝國。自秦以後2000餘年,雖然也有過分裂和割據,但基本趨勢是統一;即使是割據政權,也實行中央集權制政體。封建中央集權制的基本特點是地方設置郡縣,由中央任命官吏進行管理,官吏並不固定和世襲,統治權最終集中於皇帝。
大規模修堤治河,抵禦北方遊牧民族的侵擾,商品經濟的發展,都在不同程度上促成或加強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但更根本在於地主制經濟的內在要求。對擁有獨立經濟的農民進行封建剝削,需要有超經濟的強制手段,需要政治統治權力作保證。但地主制下農民對土地及其主人的依附相對鬆弛,地主階級對農民的直接政治統治權力已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這就需要有一個垂直領導的官僚系統去承擔和行使它。中央集權制由此而形成。
因此,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第一個經濟職能是保證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控制與剝削。農民雖不固着在某一地主的土地上,但户籍制度和裏甲制度卻把他們固着在某一地區,不得隨意遷移,以供地主階級及其國家剝削。農民對單個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雖然比較鬆弛,但對國家卻有強烈的封建依附關係、苛重的徭役和人頭税就是其表現之一。地主對農民的超經濟強制往往通過法律強制來實現。反抗地主階級壓迫的農民總要受到封建國家機器的殘酷鎮壓。
在封建領主制下,農奴被授予份地,領主領地內有“公有地”、有倉庫,有內部分工和各種形式交換;在這個範圍內,農民的再生產是有一定保障的。在封建地主制下,農民的生產條件缺乏這種保障,封建國家卻在一定程度上負擔着保證農民再生產的經濟職能。歷代封建地主政權,無不實行重農政策,包括:獎勵和課督農民生產,推廣先進農具和技術,修撰和頒行農書等;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如治河患、修水利、興屯墾等;在農民缺乏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再生產難以為繼時,給予接濟,如減免賦税,賦予或假予口糧種牛以至土地;利用國家掌握的糧食和物資,貴糶賤糴、平抑物價、穩定市場,使農民少受商人、高利貸的中間盤剝。以上四項,尤其是後兩項,反映了地主制下農民再生產的特點。封建地主制國家這種經濟職能執行的程度與效果,與農民起義給予統治者的教訓有關,也與吏治的好壞有關。
上述兩個方面的經濟職能反映了國家與地主既利益攸關,又相互矛盾。地主總是想榨取儘可能多的地租,這種貪慾促使地主肆行兼併,嚴重威脅農民的再生產,國家為了確保賦源、穩定統治不得不加以抑制。中唐以前,封建賦税“以身丁為本”,人頭税佔重要地位,國家與地主的鬥爭主要表現在括户和隱户上。中唐以後,封建賦税“以資產為宗”,土地税佔主要地位,國家與地主的鬥爭主要表現在度田與瞞田上。但封建國家苛重賦役往往導致農民破產,大大助長了土地兼併,走向重農政策的反面。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農民起義才能使土地關係獲得調整,使社會再生產能夠繼續下去。
中國封建地主制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是高度成熟的封建制度。比之封建領主制,它可以在較大限度內容納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孕育了燦爛的中國古代文明。同時,它又可以通過自我調節消弭或緩解社會危機,不斷重建和部分更新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對新的生產方式表現了頑強的抵抗力,從而造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封建地主制  .《中國農業百科全書》 農業出版社 中國農業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農業歷史卷編輯委員會,中國農業百科全書編輯部[引用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