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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鎖定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是2011年3月8日成立的社會團體 [1] 
中文名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外文名
Baoji City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social organizations
登記單位
寶雞市民政局
屬    性
社會團體
性    質
非營利性、全市性社會組織
會    長
王建民
法定代表人
王建民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業務範圍

社會組織聯合。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註冊地址

寶雞市新建路中段48號。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建設宗旨

本團體倡導會員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信息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為我市社會組織會員提供交往與合作的平台,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為我市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構建和諧寶雞做出積極貢獻。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組織機構

會 長: 陝西三和專修學院院長 王建民
副會長: 寶雞市書畫家協會主席 晏道生
副會長: 寶雞市汽車流通協會會長 牟巨偉
副會長: 寶雞市青少年社會工作者協會會長 劉建偉
副會長: 寶雞瀚之職業技術學校校長 曹 俠
副會長: 寶雞市養生協會主席 曹西劍
副會長: 寶雞市甘肅商會會長 趙曉學
副會長: 寶雞市國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侯林榮
秘書長: 寶雞市社會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韋 華
副秘書長: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項目部長 張 茜
副秘書長:寶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會長 劉曉應
副秘書長:寶雞市餐飲飯店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 劉柯利

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寶雞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BAOJI ASSOCIATION OF PROFIT ORGANIZATION ( 英文縮寫 BJANPO )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寶雞市行政區內從事社會組織工作和關心、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社會組織,是經寶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倡導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引導並監督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指導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信息交流,為本市社會組織搭建合作平台。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使社會組織工作服務於黨和政府工作大局,為構建和諧寶雞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寶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寶雞市文化路2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促進寶雞市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
(二)負責本市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事業有關政策的調研,為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決策依據。
(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配合、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事業的政策諮詢和業務指導;承擔市民政局賦予的社會組織年檢工作。
(四)負責對本市級社會組織的等級評定。
(五)協調全市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事業單位的關係,組織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單位之間的相互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開展業務培訓,舉辦論壇和聯誼活動,組織與外地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單位的交流與學習。
(六)協同市民政局,調查、監測本市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事業發展動態和活動情況,對本市級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單位執行法規、政策以及業務運作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促進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單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
(七)以“寶雞市社會組織管理網站”為平台,進行本市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人才、資源、業務運作以及開展活動等方面信息的收集、發佈、宣傳和交流,為會員開展業務提供服務。
(八)總結推廣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工作經驗,宣傳本市社會組織、福利彩票和殯葬工作典型人物事蹟,表彰優秀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凡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涉及嚴重違法的,建議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設立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須從理事會單位、常務理事會單位中提名選舉產生,其選舉結果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3名以上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按照財務程序規定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查資產,處理善後。清理期間,停止財務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6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