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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應縣城市管理局

鎖定
適時開展城市管理專項治理和綜合整治活動;建立各部門、各鄉鎮(園區)城市管理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組織檢查考核。
中文名
寶應縣城市管理局
性    質
政府機關
所屬地區
寶應縣
職    責
擬訂本縣市容和環境衞生髮展規劃

寶應縣城市管理局主要領導

局長: 範敬春 [2] 

寶應縣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方面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擬訂有關城市管理規範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
2.綜合(牽頭)協調全縣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指導鄉鎮、園區及社區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3.擬訂本縣市容和環境衞生髮展規劃;負責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衞生的監督管理,指導各鄉鎮容貌和環境衞生管理工作,指導和協助各鄉鎮抓好小城鎮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地域環境衞生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負責環衞作業(建築渣土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批;參與全縣車輛清洗、牆體清洗、廢品收購單位的資質審查。
4.負責城區街景中户外廣告和建築物亮化設施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户外廣告統一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對各類城市户外廣告、標誌標牌、宣傳品設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區市容美化、燈光亮化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對城區城市道路(包括綠化帶、園林、廣場、空地等)臨時佔用的審批與管理;負責對室外宣傳諮詢活動、便民設攤、設點、設流動車等的審批與管理;負責對城區建(構)築物外牆空間、橋樑等設施上的懸掛物及燈飾進行監督管理。
5.參與城區主幹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規劃的審批;參與城區市場建設規劃項目的審核;參與城區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停車場(點)設置的審核;參與站台新擴、改建工作和城區城市公交線路的新闢、調整的審核;參與城區主幹道兩側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和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性驗收;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參與城市地名的命名工作;參與涉及城市容貌、城市交通秩序及縣政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局參與審定或備案的其他事項。
6.負責對各鄉鎮、園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進行監督、協調和業務指導。
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寶應縣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方面

1.行使市容市貌、環境衞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