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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律規範
鎖定
- 中文名
- 審計法律規範
- 組織法
- 主要規範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任免
- 實體法
- 主要規範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等
- 程序法
- 規範審計人員的工作程序以及複議
審計法律規範規範內容
審計法律規範的內容分為四個部分,
一是審計組織法,主要規範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任免、組成,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等;
二是審計實體法,主要規範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等;
三是審計程序法,主要規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程序以及複議、訴訟程序等;
審計法律規範層次劃分
審計法律規範通過審計法律條文和審計法律規範性文件表現出來,它們之間是一種內容與形式的關係。審計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是指審計法律規範外部表現形式的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等級。這種效力等級的劃分,根據制定的機關不同和憲法及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第三層次是審計方面的行政法則。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約束力。
第四層次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審計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審計行政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得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牴觸。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審計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相牴觸。